想請問各位大大,
刑法185-3醉態駕駛加上刑法284過失傷害,
行為數之判斷是否是以行為決意來判斷,
所以今天不論是酒駕傷害,或是酒駕撞死人,被害人就算是複數以上,都算一個行為決意
,
刑法185-3跟過失傷害/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如果有肇事逃逸,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這樣!
想請問大大我這樣行為數的判斷的觀念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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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醉態駕駛加上刑法284過失傷害,
行為數之判斷是否是以行為決意來判斷,
所以今天不論是酒駕傷害,或是酒駕撞死人,被害人就算是複數以上,都算一個行為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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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跟過失傷害/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如果有肇事逃逸,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這樣!
想請問大大我這樣行為數的判斷的觀念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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