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酒駕與過失傷害的行為數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各位大大,

刑法185-3醉態駕駛加上刑法284過失傷害,

行為數之判斷是否是以行為決意來判斷,

所以今天不論是酒駕傷害,或是酒駕撞死人,被害人就算是複數以上,都算一個行為決意

刑法185-3跟過失傷害/致死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如果有肇事逃逸,再跟肇事逃逸數罪併罰這樣!

想請問大大我這樣行為數的判斷的觀念是否正確?

--

All Comments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4-16
185-3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犯罪在你發動引擎時就已
經成立,所以後續肇生的事件已經是第二動作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04-18
過失傷害則是結果犯,與是否酒駕無關
Andy avatarAndy2016-04-22
單純酒駕跟過傷是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
Megan avatarMegan2016-04-23
有數罪併罰說及想像競合說,但數罪併罰說無法解釋§185-3
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因此
以想像競合說較為合理。
Andy avatarAndy2016-04-25
§185-3 Ⅰ不能安全駕駛罪為繼續犯,行為人在繼續犯罪的
過程,過失致人輕傷(§284 Ⅰ前段)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故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Una avatarUna2016-04-29
本來就不太需要因為加重結果犯的新增而改變解釋方式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4-29
不過還是看啥麼考試啦~非司律,合嘴砲學者的胃非常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04-30
重要,司律的話 這種考題會配刑訴 所以一定實體法
一定要競合對,不然刑訴也直接開花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4-30
與原文無關。照一樓的說法:酒後進車內開引擎放冷氣睡覺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05-03
也該當酒駕囉?另外酒後進車內,不開引擎,就不構成酒駕?
Oliver avatarOliver2016-05-06
我雖非法律系本科生,知之是知之。有八分證據不說十分話
這道理還是懂的阿...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6-05-09
185-3與過失傷害/致死競合,就法理而言應論想像競合,但
實務基於國民法感情,認為這種行為特別可惡,所以有數罪
併罰的特殊見解。ˊ_>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6-05-13
我看陳子平老師的刑法分則教科書,他應該是較贊同想像競
合說。
Jacob avatarJacob2016-05-15
剛剛有找一些酒駕過失傷害的判決,但很多過失傷害罪的部
Lily avatarLily2016-05-15
分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05-18
是,發動引擎即酒駕。185-3是寫"駕駛"並非"行駛",行
駛是移動車輛,駕駛包含發動引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有定義這兩個詞彙,而刑法的確用駕駛而非行駛
Andy avatarAndy2016-05-21
酒後發動引擎吹冷氣睡覺,毫無疑問就是酒駕,參考最高
法院91年台上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酒駕無誤
Kumar avatarKumar2016-05-22
已經有實際判決的存在了,就不用再來辯論是不是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6-05-24
另外酒駕重傷害和死亡,因有185-3 II存在,所以不必再
以276或284處理,而直接課以更重的185-3 II,但普通傷
害無法適用185-3 II,所以應該仍能適用284
Olive avatarOlive2016-05-25
事實上,185-3 II就是立法者認為,以185-3 I + 276 or
284仍嫌太輕,才增加185-3 II 的不是嗎?
Mary avatarMary2016-05-26
91,3776 關於 你說的 只有這句
David avatarDavid2016-05-27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5-29
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05-31
並沒有說到 「啟動引擎在車裡後座睡覺」該當本罪...
拿雞毛當令箭耶 真是....
Adele avatarAdele2016-06-04
我還以為你說該判決 就是 啟動引擎在車內睡覺該當本罪...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6-08
就算我找的判例不夠完整好了,刑法就是寫駕駛
Hardy avatarHardy2016-06-11
浪費我時間去看一個八竿子打不著的判決...
Sarah avatarSarah2016-06-13
你直接說 該罪名是駕駛非行駛 而駕駛≠行駛就好了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6-15
浪費你的時間是你的事
Mary avatarMary2016-06-16
還有,前面那一篇我沒說錯,我勸你把你的文章修掉
Edwina avatarEdwina2016-06-17
駕駛=啟動行駛....重點不在啟動 在行駛...
你連提出的證據都能如此空洞 還說浪費別人時間是別人事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6-20
盜版光碟本來就有著作權專法處理,用偽造文書即不當聯
結禁止
Gary avatarGary2016-06-25
跟你討論 你屢屢空洞 未免受你所累 時間寶貴 謝謝再聯絡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6-28
還有實務和一般民眾見解有落差,以及和學者看法有落差
,是常有的事
Poppy avatarPoppy2016-06-30
丟出來的證據 跟欲討論的內容 有無關聯 都無法判斷...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6-06-30
是要討論什麼...還說你家的事 此等態度 是要討論什麼..
Elma avatarElma2016-07-02
哪來的就法理來說應論想像競合…國考版真是Magic...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7-06
認真說,原po去請教實務家老師比較快…國考版
東西看看就好…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07-07
是因為185-3II只有論致死;致重傷 這兩項?
Harry avatarHarry2016-07-10
所以在185-3II沒罰輕傷就用185-3I與284數罪併罰
John avatarJohn2016-07-14
?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7-17
最高法院沒有關於類似案件的判例及決議,實務根本就不能
說已有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