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鎖車事件以毀損罪涵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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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昨天有一則新聞,內容是一名基於對車主停車位置不滿,想給他一個教訓,
: 遂私自以大鎖將車鎖住,使車主無法駕駛機車。到地檢署後,檢察官以強制罪不起訴,
: 大致上的理由是「強制罪是對人,不是對物」
: 「上鎖時,車主並不在現場,故車主並無被強暴、脅迫做出無義務的事可言」
: 其實查了一下裁判書,的確之前曾經就有案件以這種解釋方式判決強制罪無罪。
: 不過,卻有判決是A搶走B的手機,妨害B使用手機的權力,最後判決A以強制罪判刑。
: 理由則是雖非直接對人進行行動限制,但以對物之強奪,間接限制他人之行動,
: 亦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 仔細想一下,只因行為相對人不在場,就認定並未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權利行使,
: 是不是有點過度鑽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讀了?
: 車主回來想要騎車時,發現車子被大鎖限制其行駛功能,難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權利嗎?
: 再,既然檢察官認為此案中被告行為是針對「物」,是否能以普通毀損罪下去涵攝呢?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決解釋為:
: 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
: 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 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 也就是說就算該物本身之完整性依舊,但其行駛功能被大鎖給損害了,
: 若是想恢復其功能性,車主勢必要花費金錢與時間雇請鎖匠前來開鎖,
: 抑或是自行以破壞剪、鏈鋸等工具破壞大鎖。
: 但不管如何,恢復該物功能性的這段時間,該物的行駛功能顯然被剝奪,
: 縱使得恢復為如初,車主也需要花費相當時間及金錢。
: (這也符合目前判決中常見之毀損罪判決參考因素)
: 請問以毀損罪對該案進行涵攝,會有甚麼關鍵性的問題呢?
大家好 我是冬雨

我依約來回應你的問題了


先看一下毀損罪要件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看完後發現行為態樣有三種
毀棄
損壞
致令不堪用

有疑問的是 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物之功能性喪失
須要以"無法回復原狀"為要件嗎?
我認為原則上不須要
理由有兩點

第一點
事實上物之功能性喪失多半是可以回復的
這可以從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
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看出法律上預設權利受侵害後 多半可以回復原狀
當然物權也是

從教科書常見致令不堪用的例子
塗汙名畫--->可以擦乾淨
取處零件使機器無法運轉-->可以放回去
把鳥放走--可以抓回來

可以看出就算事後可以回復原狀 仍然算是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無法回復原狀"不應該是致令不堪用之要件
否則因為多半物品功能性喪失後仍可回復原狀
就無法成立毀損罪
這樣毀損罪"致令不堪用"的行為態樣也就無法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

第二點
行為人在行為當下 若其行為就滿足毀損罪致令不堪用之構成要件
已經成立犯罪 至於事後如何回復或彌補犯罪所發生損害 應該只是量刑考量

這個道理很簡單
偷完東西還回去 還是成立竊盜罪
打傷人再把人治好 還是成立傷害罪

所以使別人物品致令不堪用 再回復原狀 還是成立毀損罪


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決講的非常清楚:

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
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
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
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
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
特定目的之效用者而言。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外觀
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噴漆,
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或油漆始能使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
之特定效用,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
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查被告
以黑色噴漆在告訴人所有之上址5 樓加蓋建物大門上噴寫上
開字樣,已致該大門大面積範圍沾染黑色噴漆致該部分之大
門表面失去美觀功能,而受有外觀重大變更之毀損結果。縱
該黑色噴漆並非不得除去,然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
有擦過,但是擦不掉,過年時我本來想用大的春聯遮起來,
但是沒辦法,因為還是會有字跑出來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
272 頁),顯見該大門上所沾染之黑色噴漆縱非不可能除去
,然顯需耗費相當之時間、精力,並非可輕易清理盡淨,於
去除黑色噴漆之過程,大門表面顯亦難毫無損傷,以此負擔
求之告訴人,顯不合理,應認被告所為確已至上址5 樓加蓋
建物大門噴染黑漆部位之外觀,已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
之改變,而喪失其美觀效用,自該當「致令不堪用」,並足
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亦至為明確。

重點就是:

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
之特定效用,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
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


不過實務見解留了個伏筆

欲設回復原狀
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
所以成立致令不堪用

反面說

如果行為當下雖然有使物品致令不堪用 但非常輕鬆就能回復原狀
也就是不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就能回復原狀
應該就不算致令不堪用 不成立毀損

這其實是實務上常見的"可罰違法性"概念
如果犯罪所受損害太輕微 就當作不成立犯罪

所以如果太輕鬆就能回復原狀 表示致令不堪用程度非常輕微
所受損害很輕微 那就不成立犯罪


例如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惟車輛遭潑灑樹葉所造成之表面污損,縱造成車主
清理不便,所為顯有不當,仍尚與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
「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構成要件不符

樹葉造成的污損 雞毛毯子就能解決的小事 不算成立毀損罪


實務的結論就是 原則上致令不堪用不以"無法回復原狀"為要件
但若相當容易就能回復原狀 就不成立毀損罪


回到一開始的鎖車問題

原則上 車輪被鎖 車就不能開了 當下喪失物品效用 符合致令不堪用要件

成立毀損罪

例外 你剛好有鑰匙
行為人馬上幫你開鎖
你是個見面秒開鎖的鎖匠

這樣應該不會成立毀損罪



如果鎖車成立毀損罪

還須要脫褲子放屁

硬去凹強制罪的要件來處罰鎖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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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9-09-24
學了一課,感謝分享。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9-27
為什麼是脫褲子放屁 強制罪和毀損罪保護法益又不同?
Ethan avatarEthan2019-10-01
會說脫褲子放屁是因為 強制罪目前無法處罰鎖車事件
所以檢察官才會以強制罪涵攝並不起訴
Cara avatarCara2019-10-04
而且不起訴理由還是這種無法辯駁的「人不在場」
Agnes avatarAgnes2019-10-06
因為強制罪對物強制的概念是在某些實務錯誤解釋毀損
罪致令不堪用 導致無法成立毀損罪 又覺得該處罰某些
妨害人行使物權的行為發展出來的
Agatha avatarAgatha2019-10-11
如果正確適用毀損罪 就不需要透過對物強制這種奇怪說
法來成立強制罪
Linda avatarLinda2019-10-13
強暴對物間接影響也算強制的判決也有
Belly avatarBelly2019-10-17
所以此類案件應該要用強制而非毀損來辦?
Zanna avatarZanna2019-10-19
樓上理解相反囉
Daniel avatarDaniel2019-10-21
無法騎車跟物之效能喪失真的能直接畫上等號嗎?請解惑一下
案例: 1.用大賣車推車完全圍住亂停機車。2.用其他障礙物隔
開違停機車,裡面保有機車得以行駛空間,但人進不去。 3.
違停人家車庫,被放下鐵門或以物在外阻擋使之無法行駛出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10-21
更甚者,借人車不還,無法騎車也是物之效能喪失?
Bennie avatarBennie2019-10-24
1大賣場推車圍車應該會被認為 回復原狀所須時間金錢
輕微 不成立毀損
Enid avatarEnid2019-10-27
衍生案例2.1: 人進得去但無法行駛出來。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11-01
輕微是你說的,要是不花個8小時推回去算輕微嗎?
Sandy avatarSandy2019-11-06
故意讓人進不去停放機車 無法騎車 當然機車也不可能
騎出去 和機車上鎖其實差不多 概念上只是比較大的鎖
連機車附近空間都鎖住了 當然能成立毀損
Hedda avatarHedda2019-11-06
3.停別人車庫外 讓人的車出不來 也可能成立毀損 當
下車的效用就喪失了 不過需要考慮行為人有沒有故意
的問題
Hedda avatarHedda2019-11-06
停別人車庫外 有可能行為人認為很快回來 被害人這
段期間應該不會使用車輛 沒有使用就不會致領不堪用
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致令不堪用這部分
如果要花八小時 那應該可以構成毀損
Erin avatarErin2019-11-10
借車當下就知道 自己不能使用該車拉 致令不堪用是借
車時就發生 也是自己同意 當然不會成立毀損
Elma avatarElma2019-11-14
閣下明顯誤解了使用權受損跟物之功能喪失的意義,多談無益
,等閣下第一個有罪判決沒被上級審洗臉我們再來研究。此外
請鎖匠解鎖跟花8小時力氣推開推車,哪個成本高低見仁見智
,我不認為是判斷毀損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強制若真不成罪
還有民事可以求償,比探究一個不成立的毀損罪要實際得多。
Lauren avatarLauren2019-11-16
不過也肯定原po思考其他可能性的精神,法界才能進步。
Joseph avatarJoseph2019-11-18
借車當下認知他會還,提問是逾期不還而非當下就知道他不
還。借車當下當然不會意識到屆期會致令不堪用。
Una avatarUna2019-11-23
因為很多人用各種案例來信問我 我再補充一下 為什
麼要處罰致令不堪用這種行為 即使事後仍可回復原狀?
我們先仔細想想 物功能性喪失會發生什麼財產損害?
一、回復原狀所需時間和金錢 就是判決提到的
二、物直到回復原狀期間不能使用的不利益
所以如果以上兩者都沒有或者非常輕微 就不算致令不堪
用 行為人主觀沒有認識到他的行為會造成以上兩者損害
就是欠缺故意 也不成立毀損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11-23
所以如果有人趁別人不在鎖車 又趁車主發現前解鎖 因
為車主沒有耗費時間金錢回復原狀 也沒有等待回復原狀
不能使用車的不利益 當然不成立毀損
Queena avatarQueena2019-11-24
另外要嘛毀損乾脆除罪化 我很贊成 但是毀損罪就規定
在那 可以適用的案例 不能因為自己無法理解毀損罪要
保護的對象 就說案例應該用民事求償就好
Connor avatarConnor2019-11-25
鎖車並沒有令車子的功能受到不能或難以回復之損壞,只是
單純地暫時受到限制,而這個限制並不難以排除,你是不是
過度擴張毀損的定義了。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9-11-28
並沒有從根本上破壞他的功能阿
Ethan avatarEthan2019-12-02
樓上 什麼叫致”根本上”破壞功能呢? 真的有根本上
這種東西嗎?
Rae avatarRae2019-12-02
舉個你認為根本上破壞功能的案例吧
Hardy avatarHardy2019-12-06
真希望鎖車的人能沒事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12-07
g大指的應該是,鎖並沒有對機車造成侵入性破壞吧?像
是塗鴉、油漆等例子,顏料會滲入物品表層,造成清潔困
難,要用腐蝕性溶劑、打磨等破壞原物表層之行為修復,
才能還原物品原有的美觀用途,但物品表層因此被耗損一
層或更多了。
因此我認為修一修就能復原,跟把障礙物移開就能使用、
物品本身沒被破壞,兩者是不同的
Elvira avatarElvira2019-12-09
說真的,這件事主要是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應該從侵權行
為來看會比較妥當吧
Kama avatarKama2019-12-11
基本上不認同冬雨大說的, 理由其他大大也解釋過了.
Andy avatarAndy2019-12-13
毀損罪依實務見解必須符合1.毀棄(物品存在性的銷毀)
或2.損壞(改變物品的外形)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12-14
且3.致令不勘用(物品之功能全部或一部喪失)
1.或2.必須至少達成一個、再搭配3.的結果、才會成罪
鎖車基本上無法達成1.或2.,自無庸討論是否喪失一部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12-17
或全部之效用了。再者,刑法毀損罪的"喪失效用"
並不能與民法的"回復原狀"相提並論,
民法回復原狀是填補損害的意思,並不是真的要
Liam avatarLiam2019-12-18
使物品完全復原,所以撞壞他人車輛又把它修到好,
是民法上的回復原狀,但仍成立刑法毀損罪
(因為重新板金、更換零件都已經不是原來的部分了)
而刑法毀損罪的全部或一部"喪失"效用,其"喪失"
即謂無法復原,如可復原即非喪失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12-22
以民法213來解釋毀損罪的要件,只能說十分可愛~~
而潑漆事件究係否毀損在實務上常有紛歧,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12-24
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清的掉(效用沒有喪失),有人認
為不可能在完全不損壞其他部分情況下
清除(所以效用喪失)
或許多少與花費的時間、人力有關,但實務見解是想
表達以一般人力可能範圍內難以完全清除,
Jack avatarJack2019-12-27
所以認定功能"喪失"
但絕非表示功能喪失卻又可以復原這種相互矛盾
的概念!注意勿倒果為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