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鄰居,甲 30 歲,乙 11 歲。某日,乙因某位朋友慫恿而決定趁平日喜歡喝酒的
甲酒醉反應變差時,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錢時,不料
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因而順手拿起球棒打
死乙。經調查,若不是甲酒醉,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03司
特三等 一)
這題小魯解到最後
發現在罪責層次有第23條第1項但書與第19條第2項的適用
當這兩條競合的時候應該要怎麼處理??
懇請前輩解惑
感恩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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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醉反應變差時,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錢時,不料
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因而順手拿起球棒打
死乙。經調查,若不是甲酒醉,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103司
特三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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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兩條競合的時候應該要怎麼處理??
懇請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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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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