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3、185-4修法內容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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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2-06-11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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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6-15
所以6/13的凌晨00:00生效對吧@@?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6-17
過兩天的考卷應該出完了對吧??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6-20
.......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6-20
考試還是要寫新法條..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6-21
很難講 這個消息出來有段時間了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6-25
昨天才公布,我覺得應該還不會考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6-25
重點是過程要件....數字不會是重點~~~~~
James avatarJames2013-06-28
怎麼沒搭配行政罰法之類 撞死人就直接吊銷駕照永久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7-02
公布才算數呵~趕不上鐵特了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7-05
這三款是算構成要件?行為人要怎麼認知自己呼氣達0.25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7-07
被警察抓到就知道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7-11
第一個反應也是6/13生效XD整個走火入魔!
Kyle avatarKyle2013-07-13
訂的這麼死 應該當成客觀處罰條件解釋沒問題了
Steve avatarSteve2013-07-15
應該可以以新聞大幅報導幾罐就超標為由
James avatarJames2013-07-16
認定行為人有預見超標可能性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7-20
頂多第一款算客觀處罰條件,不然刑罰範圍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