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3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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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2011年監察院人權工作實錄

以及舊版的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提及

(3)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惟已肇事者,原
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移(
函)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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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6-20
監察院解釋法律正夯XD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6-22
我也不知道為啥搜尋會跑出監察院..
主要是它有提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 etc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6-27
不過這剛通過的法律,要馬上出解釋也很難 所以只用之前
的慣例來推敲
Harry avatarHarry2013-06-30
這樣看好主觀的判斷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7-02
185-3 I 2 內容本來就很主觀呀,由執法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