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肇事逃逸與12II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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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4-03-12T22:52

Table of Contents

我認為這一條要分兩個部分看
第一個部分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第二個部分是「致人死傷而逃逸」



第一個部分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這部份規定的是「行為主體
討論的問題點在對於「肇事」該行為主體是否限於有過失

實務認為此為無過失肇事責任
學說認為此為有過失肇事責任


一般在講這裡的時候,都會講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是身分犯
但我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整體為一個身分犯的要素





第二個部分是「致人死傷而逃逸」
這部份才是本罪所要討論的「行為
在這部分才有構成要件要素跟客觀處罰條件之爭




而本條並未規定過失犯
依12條二項不處罰過失
所以本條對於「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須有故意









再來講等紅燈被撞那題
在行為主體部分
由於採實務的無過失肇事責任 學說採有過失肇事責任
所以行為主體該當 行為主體(身分)不該當
直接構成要件不該當 end


但行為人對於有人受傷一事並不知悉 但如果採客觀處罰條件
因此離開的行為並無逃逸的故意 則構成要件該當
只是單純的離開

又由於本條不處罰過失
所以雖然行為人對肇事可能導致他人死傷有預見可能性(討論構成要件嘍!)
而可能有過失(我認為依題意還是沒有,但不重要,反正不處罰過失)
但仍然不構成本罪

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end




最近對這幾條很有興趣
希望能多有討論
謝謝!


※ 引述《alair99 (I think home)》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法185-4肇事逃逸與12II
: 時間: Tue Mar 11 17:01:46 2014
:
: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 185-4實務不論有無過失,
: 這跟12II好像不相合適??
: 謝謝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4-03-17T09:56
內容正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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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4-03-12T21:38
請問 何謂時效不完成?? ex:民法第143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因為第139-143條都有and#34;時效不完成and#34;的名詞 請各位大大給予說明,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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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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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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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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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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