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 以下是個人看法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 有人有其他看法的嗎?
用客觀處罰條件的原理來判斷應該有一點眉目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55
以上是前面版友題供的連結 文章代碼(AID): #1Hk8Npo3
我記得客觀處罰條件是用來「限縮」刑罰的發動
所以如果把某一要件蓋掉,如果仍能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該要件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反之,如果蓋掉以後,就不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就是構成要件要素
那麼把法條一條一條展開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
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全駕駛。
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後面都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小弟判斷(只是個人判斷可能會有誤),三款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
上一篇發問被鞭,這一次回答應該又要被鞭...|| 鞭小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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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個人看法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 有人有其他看法的嗎?
用客觀處罰條件的原理來判斷應該有一點眉目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94255
以上是前面版友題供的連結 文章代碼(AID): #1Hk8Npo3
我記得客觀處罰條件是用來「限縮」刑罰的發動
所以如果把某一要件蓋掉,如果仍能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該要件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反之,如果蓋掉以後,就不會對法益造成侵害,那麼就是構成要件要素
那麼把法條一條一條展開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
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全駕駛。
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後面都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小弟判斷(只是個人判斷可能會有誤),三款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
上一篇發問被鞭,這一次回答應該又要被鞭...|| 鞭小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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