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之3各款條件的性質? - 考試
By Iris
at 2013-06-21T19:40
at 2013-06-21T19: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我們先來看舊條文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只要你有喝酒就該當第一個要件
但每個人的體質不同 受酒精干擾因素也不同
如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要喝多少酒才不能安全駕駛?
故其規範之重點顯在於「不能安全駕駛」 並非在於喝酒的多寡
之前實務有採用酒測值來認定 僅係為了舉證方便
但「酒測值」本身即可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唯一證據,或仍須輔以
其他具體事證(走直線、單腳站立等等)?
目前還是有爭議的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 依照舊法酒測值是證據要素 而非構成要件要素
再看新條文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0.05以上。
垭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
新條文第1款之事由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變成只要你酒測值超標 就構成要件該當了!!!!!
酒測值從證據要素變成了構成要件要素了!
之前要輔以其他具體事證之爭議 應該因新法而消逝了!
第2款事由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故喝了酒,但酒測值未超標的人 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則要輔以其他具體事證來證明
: 以下是個人看法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新法變成構成要件囉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這裡的爭議可能還是有
但我覺得酒測值還是證據要素啦!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 構成要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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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舊條文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只要你有喝酒就該當第一個要件
但每個人的體質不同 受酒精干擾因素也不同
如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要喝多少酒才不能安全駕駛?
故其規範之重點顯在於「不能安全駕駛」 並非在於喝酒的多寡
之前實務有採用酒測值來認定 僅係為了舉證方便
但「酒測值」本身即可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唯一證據,或仍須輔以
其他具體事證(走直線、單腳站立等等)?
目前還是有爭議的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 依照舊法酒測值是證據要素 而非構成要件要素
再看新條文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0.05以上。
垭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
新條文第1款之事由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變成只要你酒測值超標 就構成要件該當了!!!!!
酒測值從證據要素變成了構成要件要素了!
之前要輔以其他具體事證之爭議 應該因新法而消逝了!
第2款事由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
故喝了酒,但酒測值未超標的人 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則要輔以其他具體事證來證明
: 以下是個人看法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若行為人未認知也可罰,就違反了刑法謙抑性)
新法變成構成要件囉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本款為客觀處罰條件(用語為足認,可見非行為人之認知→非構成要件)
: 非明文之客觀構成要件:喝酒
這裡的爭議可能還是有
但我覺得酒測值還是證據要素啦!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客觀構成要件: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 客觀處罰條件:不能安全駕駛
@@ 構成要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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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3-06-24T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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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29T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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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7-03T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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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7-13T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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