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條之3與原因自由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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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假設喝酒到酩酊狀態而開車

按照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說 仍舊成立185條之三

可是如果依照前置說看法 撲馬的書寫到

按照前置說的看法 會成立過失。可是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無罪

因此學說上有認為185條之3為己手犯,所以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仍舊成立本罪

我的疑問是,原本符合19條第一項會不成立犯罪

而原因自由行為是用來處罰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的人,使其仍舊成立犯罪

假設今天不能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

應該是回到適用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而不成立或是減刑

為何撲馬的書會說因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仍舊成立犯罪?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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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5-04
185之3並不是雙重行為吧
Lauren avatarLauren2016-05-05
行為人喝完酒,認識到自己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本罪就該當了。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5-10
依照你的論述 推測你的三階段論有點模糊 犯罪成立 但符合1
9條前兩項是減輕或不罰 犯罪是成立的 而19條是罪責層次
而185-3第一款只要有喝酒前有酒後駕車的故意即可 依19條
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 成立可罰的犯罪
有錯誤的話還望各路高手糾正 感謝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5-12
符合19條第一項 犯罪就不會成立了,因為根本沒罪責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5-17
犯罪成立是不法加罪責
所以要先討論罪責再討論犯罪成立與否
Lauren avatarLauren2016-05-19
其實我也是看不懂這段....就原po的對題目的假設來看''
就是已經喝到無責任能力的狀態而駕駛''
Harry avatarHarry2016-05-24
這種極端狀態下,因為本罪只有罰故意,所以只能在符合
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時才能處罰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5-28
照您的假設,採前置說,因第185條之3為己手犯,只能依第
Carol avatarCarol2016-06-02
19條第1項,因欠缺責任能力無罪,成立過失的部分是該是
Poppy avatarPoppy2016-06-04
採例外說
Tracy avatarTracy2016-06-07
回答樓樓上,我也是看不懂書上意思才來發問的
Sandy avatarSandy2016-06-07
不太懂前置說跟己手犯有什麼關係?...我以為是因為己
手犯所以無法用工具說...
Harry avatarHarry2016-06-10
小弟刑法新手...跪求高手解惑..
Harry avatarHarry2016-06-13
採實務見解的例外說,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問題...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6-13
工具理論就不能討論己手犯了
Xanthe avatarXanthe2016-06-17
認為不成立犯罪的那一派應該也是認為本罪不適用19條1.2
Yedda avatarYedda2016-06-18
打錯 是認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成立」犯罪那派,應
該也是認為本罪沒有19條的適用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6-06-20
不知道書中大概是怎麼敘述的? 因為看2本書裡面的答案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6-22
只有例外說至多會成立過失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6-06-24
自醉行為 vs 原因自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