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法196第2項的論罪方式?撲馬和李允呈 - 考試Dorothy · 2016-11-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參考李允呈和puma老師 的解題有點不同 ,不知道考場寫哪個比較好,標題解題如下 題目 甲無意發現皮包內有假鈔,持之到7-11 消費,甲犯? 李:直接論以196第2項 PUMA:成立196第1項,但刑責依196第2項 減輕 還請版友解說? -- 考試All CommentsMichael2016-11-23兩個都可以,但我會採李的寫法,比較簡潔。就像272James2016-11-26一樣,殺直系尊親屬你會寫成立271但依272減輕罪責嗎Carol2016-11-28加重Daph Bay2016-11-30感謝J大Related Posts台北徵求志光金卡及禮卷這次考試滿滿的惡意……黃彪課本兼職的工作三等補習或直接四等補習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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