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考試
By Jake
at 2013-05-16T15:33
at 2013-05-16T15:33
Table of Contents
: 沒有立論怪怪,可能是你誤解。與你說的""類似227的立法""無關。
: 從221出發,本身就不管年紀,只要未得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就是屬於其射程範圍。
: 222只不過是221的加重構成要件而已,仍不改變它處罰標準:未得同意。
: 在還沒有現行法222I②以下各款時,
: 當時的刑法體例內,針對年紀去做規範,早就有其他條文去處理了。
: 即當時舊221Ⅱ,也就是修法後搬家搬去227Ⅰ。
: 因此,
: 在""221""體系底下(即"未得同意"範圍)
: 本來就不應該用年紀來當作222條加重處罰的考慮。
: 不管年紀多大,只要違反意願,就是屬於221。
: 只是222I②就是硬是修出來了,不能不用;在搭配時事民X等壓力,後面就整個GG了。
: 從舊法到新法,221Ⅱ--> 227Ⅰ,
: 關於"與未滿14歲者性交",新舊法的定刑都跟仍跟"未得同意"的221一樣重。
: 立法者明確表達"這種兒少的同意,是無效力"。
: 不然,
: 為何"表面上得到未滿14歲者同意,而性交"
: 卻處罰的跟未得同意的情況一樣重。
你講的都是舊法時代見解
在222I二出來後
就表示立法者已經改變想法
認為在未滿14歲的情形下
其同意係減輕不法構成要件事實
並非完全無效的
不然為什麼違反意願要適用比較重的222I二呢
: 您說:實務採三說,從丁說可看出。
: 但問題是丁說,決議不採。
決議不採丁說 是因為他的結論是要立法解決可能緩不濟急
並不是理由有錯
: 再者,
: 就本罪章架構與法條文字,要怎麼看出來是採三分法呢?
: 本罪章的最源頭地基條文,就是221跟227
: 221的「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只是在表達這些手段,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意即:未得同意。
: 227條文,從體系與文義解釋,就是以"得同意"與221、225這範疇做區別。
227條文沒有寫得同意阿..
而且認為227一定要得同意
會落入另一種思考陷阱
: 怎麼還會跑出來第三種所謂的""未為合意與否""呢???
可以從決議文看出端倪
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
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為什麼第三行是說"非合意而為性交"
而不是直接寫"違反意願而為性交"
是想表示非合意包含 違反意願+未為合意與否
而且三分法這一說
就是當時參與決議的最高法院法官所表示的^^
當然妥不妥當是一回事
但是我想應該可以一定程度代表實務的立場吧
: 如前文所述,
: 若當事人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難道就不能認定是屬於"未同意"嗎?
未同意不等於違反意願
如果條文221是規定 未經同意 或許就可以改成二分法
: 有什麼樣的例子或理由,認為這樣認定是有問題的,是會造成更大問題的呢?
: 民法上,於當事人不想買東西時,都一定要有所表示嗎?
: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是"同意",那以後大家都可輕鬆的變成超級業務了。
: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如同效力未定那種的"未為合意與否",
: 在刑法上難道不會造成更大問題嗎?
: 實務自己搞不清狀況,才會越來越混亂。
: (精確的來說,實務本來操作都沒問題。民X+新聞等等壓力下,搞的連實務自己都跟著混亂)
: 84年以前,幾乎這部分(與未滿14者)沒有什麼大問題。
你說的沒錯 因為以前不是用有無違反意願判斷
: (84or88年舊法時代,有爭議點是在其他地方),
: 等到84年兒少法出來,甚至88年妨礙性自主罪章跟兒少法修法,
: 這部分就開始變成問題了。
: 特別法的部分,撇開不論。反正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那部份的爭議不是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一句可以解決的
不過因為問題複雜
各種見解實務也還在角力中
就略過不提
: 單就刑法範圍,
: 去爭論說未滿14歲者有無同意或是否同意,或有無同意能力,只是造成更多混亂。
: 處理or理解該罪章,
: 1.就是同意與否二分法:得同意 vs 未得同意。
: 2.現行227雖在二分法的"得同意"的領域,但它只是從舊法221Ⅱ般位子而已。
: 這種未滿14歲者的同意,立法者早已經給了評價。(詳閱前文)
: 因此,"其同意與否or是否有同意能力",本來就不是該去爭議的點。
: 3.暫時先不要將錯誤立法的222I②拉進來看。
: 如此,本罪章就可以很順利搞懂,
以上都是舊法見解
修法後 應該要重新作體系解釋
必須和222I二 一起看才能知道立法者的真意
更重要的是避免刑法輕重失衡 以及處罰性漏洞
: 也可以清楚看見在民X+壓力之後,實務是怎樣的鬼打牆的。
: 至於,
: 未上榜前,以利害關係計,委屈自己當龜孫子,用實務見解解題。\
我倒是覺得未上榜前 可以採用學說見解
多多挑戰實務見解 反正出題者可能學者可能實務
學說比較容許各種天馬行空的看法
: 上榜後,有那個位子,有那個資格,請多挑戰上級審,
至於上榜後..
學說? 那可以吃嗎?
: 甚至是最高法院那些老爺爺老奶奶們。
: 他們不見得是對的,只不過是有權機關而已。
: :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 :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 :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 :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 處理方式,如上述。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從221出發,本身就不管年紀,只要未得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就是屬於其射程範圍。
: 222只不過是221的加重構成要件而已,仍不改變它處罰標準:未得同意。
: 在還沒有現行法222I②以下各款時,
: 當時的刑法體例內,針對年紀去做規範,早就有其他條文去處理了。
: 即當時舊221Ⅱ,也就是修法後搬家搬去227Ⅰ。
: 因此,
: 在""221""體系底下(即"未得同意"範圍)
: 本來就不應該用年紀來當作222條加重處罰的考慮。
: 不管年紀多大,只要違反意願,就是屬於221。
: 只是222I②就是硬是修出來了,不能不用;在搭配時事民X等壓力,後面就整個GG了。
: 從舊法到新法,221Ⅱ--> 227Ⅰ,
: 關於"與未滿14歲者性交",新舊法的定刑都跟仍跟"未得同意"的221一樣重。
: 立法者明確表達"這種兒少的同意,是無效力"。
: 不然,
: 為何"表面上得到未滿14歲者同意,而性交"
: 卻處罰的跟未得同意的情況一樣重。
你講的都是舊法時代見解
在222I二出來後
就表示立法者已經改變想法
認為在未滿14歲的情形下
其同意係減輕不法構成要件事實
並非完全無效的
不然為什麼違反意願要適用比較重的222I二呢
: 您說:實務採三說,從丁說可看出。
: 但問題是丁說,決議不採。
決議不採丁說 是因為他的結論是要立法解決可能緩不濟急
並不是理由有錯
: 再者,
: 就本罪章架構與法條文字,要怎麼看出來是採三分法呢?
: 本罪章的最源頭地基條文,就是221跟227
: 221的「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只是在表達這些手段,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意即:未得同意。
: 227條文,從體系與文義解釋,就是以"得同意"與221、225這範疇做區別。
227條文沒有寫得同意阿..
而且認為227一定要得同意
會落入另一種思考陷阱
: 怎麼還會跑出來第三種所謂的""未為合意與否""呢???
可以從決議文看出端倪
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
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為什麼第三行是說"非合意而為性交"
而不是直接寫"違反意願而為性交"
是想表示非合意包含 違反意願+未為合意與否
而且三分法這一說
就是當時參與決議的最高法院法官所表示的^^
當然妥不妥當是一回事
但是我想應該可以一定程度代表實務的立場吧
: 如前文所述,
: 若當事人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難道就不能認定是屬於"未同意"嗎?
未同意不等於違反意願
如果條文221是規定 未經同意 或許就可以改成二分法
: 有什麼樣的例子或理由,認為這樣認定是有問題的,是會造成更大問題的呢?
: 民法上,於當事人不想買東西時,都一定要有所表示嗎?
: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是"同意",那以後大家都可輕鬆的變成超級業務了。
: 假如說,"沒有表示意見"就認定如同效力未定那種的"未為合意與否",
: 在刑法上難道不會造成更大問題嗎?
: 實務自己搞不清狀況,才會越來越混亂。
: (精確的來說,實務本來操作都沒問題。民X+新聞等等壓力下,搞的連實務自己都跟著混亂)
: 84年以前,幾乎這部分(與未滿14者)沒有什麼大問題。
你說的沒錯 因為以前不是用有無違反意願判斷
: (84or88年舊法時代,有爭議點是在其他地方),
: 等到84年兒少法出來,甚至88年妨礙性自主罪章跟兒少法修法,
: 這部分就開始變成問題了。
: 特別法的部分,撇開不論。反正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那部份的爭議不是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一句可以解決的
不過因為問題複雜
各種見解實務也還在角力中
就略過不提
: 單就刑法範圍,
: 去爭論說未滿14歲者有無同意或是否同意,或有無同意能力,只是造成更多混亂。
: 處理or理解該罪章,
: 1.就是同意與否二分法:得同意 vs 未得同意。
: 2.現行227雖在二分法的"得同意"的領域,但它只是從舊法221Ⅱ般位子而已。
: 這種未滿14歲者的同意,立法者早已經給了評價。(詳閱前文)
: 因此,"其同意與否or是否有同意能力",本來就不是該去爭議的點。
: 3.暫時先不要將錯誤立法的222I②拉進來看。
: 如此,本罪章就可以很順利搞懂,
以上都是舊法見解
修法後 應該要重新作體系解釋
必須和222I二 一起看才能知道立法者的真意
更重要的是避免刑法輕重失衡 以及處罰性漏洞
: 也可以清楚看見在民X+壓力之後,實務是怎樣的鬼打牆的。
: 至於,
: 未上榜前,以利害關係計,委屈自己當龜孫子,用實務見解解題。\
我倒是覺得未上榜前 可以採用學說見解
多多挑戰實務見解 反正出題者可能學者可能實務
學說比較容許各種天馬行空的看法
: 上榜後,有那個位子,有那個資格,請多挑戰上級審,
至於上榜後..
學說? 那可以吃嗎?
: 甚至是最高法院那些老爺爺老奶奶們。
: 他們不見得是對的,只不過是有權機關而已。
: :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 :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 :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 :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 處理方式,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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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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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5-19T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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