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個新聞,是一個小三(女生)
和有夫之婦(女生)同性間的外遇。
丈夫因生氣有告小三通姦罪的打算。
小三問警察,同性之間會觸犯通姦罪嗎?
警察翻了法條才確定通姦罪的要件必須是異性間。
我產生了幾個疑問:
(1)通姦罪必須是異性間才能成立嗎?
我翻了相關法條都沒看到明確必須是「異性」的字眼。
可是上網找又有看到很多人複製的答案都寫要件是異性之間。
以為是修法關係有變,但又沒找到有修239這條。(?)
(2)請問通姦罪的外在行為事實,是刑法第10條的「性交」嗎?
還是認定範圍更寬鬆?更嚴格?「姦」又是怎麼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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