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 考試Selena · 2017-09-2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 考試All CommentsKyle2017-09-27會不會是有些人對於惡害通知不畏懼Frederic2017-09-27具體危險難以判斷?Olivia2017-10-01或是該罪不要求有具體危險Aaliyah2017-10-02才用抽象危險犯?Adele2017-10-05恐嚇危安罪和強制罪相同,保護自由法益,應為實害犯Mason2017-10-08「致生危害於安全」字眼應看做是「恐嚇內容」Edward Lewis2017-10-12妳你提到的"抽象危險犯無須個案認定"Regina2017-10-13也似乎因為「致生」二字,學說多認為限定本罪行為要是將來惡害的通知Iris2017-10-17是"通說"的"學理上"看法Damian2017-10-19如果有判決以危險罪論,可否麻煩原PO稍微提示關鍵句Cara2017-10-20很多相關法條實務並無按該原則解釋Rae2017-10-21我用lawnote查 305大部分判決是具體危險犯的見解Rae2017-10-25原po是否例示哪些判決將305說成是抽象危險犯呢?Gary2017-10-29臺高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Related Posts106高考社會學心得106普考一般行政上榜心得106高考教育行政上榜心得(代PO)106年商業行政雙榜心得106高普考民政上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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