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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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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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7-09-27
會不會是有些人對於惡害通知不畏懼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9-27
具體危險難以判斷?
Olivia avatarOlivia2017-10-01
或是該罪不要求有具體危險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10-02
才用抽象危險犯?
Adele avatarAdele2017-10-05
恐嚇危安罪和強制罪相同,保護自由法益,應為實害犯
Mason avatarMason2017-10-08
「致生危害於安全」字眼應看做是「恐嚇內容」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7-10-12
妳你提到的"抽象危險犯無須個案認定"
Regina avatarRegina2017-10-13
也似乎因為「致生」二字,學說多認為限定本罪行為要
是將來惡害的通知
Iris avatarIris2017-10-17
是"通說"的"學理上"看法
Damian avatarDamian2017-10-19
如果有判決以危險罪論,可否麻煩原PO稍微提示關鍵句
Cara avatarCara2017-10-20
很多相關法條實務並無按該原則解釋
Rae avatarRae2017-10-21
我用lawnote查 305大部分判決是具體危險犯的見解
Rae avatarRae2017-10-25
原po是否例示哪些判決將305說成是抽象危險犯呢?
Gary avatarGary2017-10-29
臺高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