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想請問一下所謂工具或設備包括哪些?(印象中學說有討論不少)
1. 相機(有)
2. 望遠鏡(?)
3. 利用陽台的圍牆當遮蔽(有符設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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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想請問一下所謂工具或設備包括哪些?(印象中學說有討論不少)
1. 相機(有)
2. 望遠鏡(?)
3. 利用陽台的圍牆當遮蔽(有符設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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