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21條有人居住之建物認定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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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大家。

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第一款中,

以下幾種建築該當本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嗎?


1.醫院病房

2.醫院家屬休息室

3.學校保健室


又,「有人居住」是現有人居就可以嗎?需要長久有人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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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13-08-14
直接説你想問司法官選擇題可能比較多人想進來看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8-18
不一定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8-18
這題是因為他一開始即在醫院而非為犯罪侵入,不該當加
Necoo avatarNecoo2013-08-20
重事由。若係為犯罪而侵入醫院,實務上認為仍該當加重
Jack avatarJack2013-08-24
事由。保健室因為非供人居住,故非屬建築物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8-27
不是只要能供人起居就算建築物了? 保健室應該算吧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8-30
101台非140決 可以參考看看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9-02
推Sir大 有個2x年的判例
Andy avatarAndy2013-09-05
以有沒有危害到居住安全來判斷,若是無獨立出入口,就
被當成建築物之一部,記得實務上有採過此觀點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9-08
謝謝大家的回答~之前練習就有遇到相同困惑一直忘記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