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大家。
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第一款中,
以下幾種建築該當本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嗎?
1.醫院病房
2.醫院家屬休息室
3.學校保健室
又,「有人居住」是現有人居就可以嗎?需要長久有人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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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第一款中,
以下幾種建築該當本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嗎?
1.醫院病房
2.醫院家屬休息室
3.學校保健室
又,「有人居住」是現有人居就可以嗎?需要長久有人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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