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差異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今天剛讀到差別在於其中一個多了一個"為了名譽"

--------------------------
行政罰法 13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刑總 24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民總 150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主要是想要問, 為了名譽的緊急避難到底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 我是有點難想像
而且又是行政罰法所保障的緊急避難 更讓我困惑

行政罰法上的緊急避難, 簡單舉例的話可以是:
因為被野狗追擊而有身體上的危難, 所以加速騎車到違反了行政法下的限速

反觀名譽的舉例我就想不到了

還請大神舉例
1.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被保障的

2.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過當的, 卻得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3. 有哪些看似是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 但不符合阻卻違法的要件

謝謝你們花時間回應

--

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21-06-01
好問題 但侵害名譽不會考到緊急避難
可以不用花精神在這邊
Ida avatarIda2021-06-04
被狗追導致闖紅燈,這跟烙塞連闖紅燈一樣,很難說明有
急迫危險情勢。通常都舉例,計程車載心臟病發的人到醫
院,連闖紅燈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最終還是看處分機關
是否認定撤銷原處分。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6-08
比方看到路邊鄉鎮公告欄有自己的「事蹟」,這個時候撕毀
佈告,應該算吧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1-06-11
這個問題設計到怎麼理解名譽概念吧!如果把名譽犯罪當成
即成犯,根本不可能進行緊急避難,因為講完就做完了,不
可能找出有效的避難手段。
Adele avatarAdele2021-06-16
我只能說選擇題就是考你這種小地方,靠申論的不用理會
Sarah avatarSarah2021-06-18
不用浪費時間在這上面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1-06-18
名譽又不是只能用嘴的 羞辱的行為也算阿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1-06-23
人家要PO文侮縟,然後在PP文前拔網路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