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主客觀混合理論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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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架構是
(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罪責

構成要件該當性又分客觀上,主觀上
客觀上又分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刑法中的主客觀混合理論
是屬於 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
但是屬於條件因果關係或客觀可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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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8-17
主客觀混合理論是在未遂犯著手的討論那邊不是嗎?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8-21
討論完因果關係之後再繼續未遂犯討論才會說到主客觀
混合理論吧?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8-25
主客觀混合理論是發現題目結果未發生,進而看是否著
Belly avatarBelly2014-08-29
手。都沒結果發生,怎討論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Edith avatarEdith2014-09-02
基本上把因果關係歸到客觀要素本來就很奇怪...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9-06
未遂是一種階段,代表著手後,既遂前,怎又跟該當混為
一談,這個觀念下去解題一定糊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