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 - 考試
By Olivia
at 2013-06-24T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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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形成329的準強盜罪,個人認為應該從329的立法目的來研判:
329所要保護的是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法益,即然如此,中途殺出來
的呈咬金要分贓,就不會是329所要保護的對像了,應成立普通傷害才對。
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文:
刑法第329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
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
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上開刑法規定所列之防護贓物,脫免逮補或湮滅罪證三種客觀具體事由,
屬於竊盜及搶奪行為事發之際,經常促使行為人對『被害人』或『第三人』
施強暴、脅迫之原因,故立法者選擇該等事由所造成實施強暴、脅迫之情
形,論以強盜,使能有效保護『被害人』或『第三人』之『身體自由』
、『人身及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 引述《dswen (要作一個紳士)》之銘言:
: ※ 引述《ct20502 (傲笑紅塵)》之銘言:
: : 大家好,小弟有一問題請教,還望板上各位大大不吝賜教,問題如下﹕
: : 甲得知乙計畫行竊珠寶店,甲恰好讀完一本小說,描寫大盜如何巧計行竊,
: : 於是將小說贈予乙,希望乙從中獲取靈感,構思更為完美的計畫。乙果然
: : 在暗夜順利潛入珠寶店竊取許多珠寶,但在得手後立即被另一名竊賊丙盯
: : 上,要求分贓,乙為了保護贓物,以暗藏的小刀刺傷丙,問甲、乙成立何
: : 罪?
: 甲贈書(小說)的行為成不成立幫助? 個人認為不會
: 首先贈書行為一定不是物理幫助(沒有增加法所不容的風險,如果有那誰還敢借金田一?)
: 接下來討論同行為是否成立心理幫助,那就要看有沒有"心理接觸"
: 如果甲在贈書時有明白表示希望乙"參考"那或許還有可能成立
: 但是題目似乎是希望乙自己"領悟",這樣就沒有心理接觸
: 所以也不成立心理幫助犯
: 這種"正犯受到幫助的行為" "並不違法",卻導致犯罪流程的發生
: 個人的法感情,都覺得不應該成立幫助
: (同樣的例子還有:酒店老闆明知客人要去殺人,仍然提供食物給客人)
: 再來的爭點是,乙刺傷丙的行為成不成立(加重)準強盜
: 有好幾個版友都主張不成立,剛剛翻了一下書也沒找到答案
: 不過阿,個人是認為成立準強盜的
: 基本上329的三個意圖,最沒有爭議就是護贓了
: 脫捕跟滅證意圖都被好幾個學者寫文章(尤其是德派)批評到爆
: 題目說乙為了"護贓"而攻擊,其它的要件都是符合的
: 如果乙就是320下手的正犯
: 那麼在乙320既遂後 碰到"障礙"並欲攻擊的對象不管是誰(同夥小偷丙、路人、警察也好)
: 只要乙基於護贓意圖(有學者稱之為原320不法所有意圖的延展 台灣法學204)
: 而為強暴脅迫 並符合其它準強盜的要件
: 就成立(加重)準強盜啦
: 以上淺見
--
陰律無情!是的,犯邪淫者,小如手淫、婚前性行為
均會遭折福減壽之惡報。國考者更不能犯淫邪,
否則文昌帝君會除去功名,不信請看此懺悔文:
http://lustwarn.blogspot.tw/
陰律無情!是的,犯邪淫者,若不懺悔發心改過永不再犯,
死後必入邪淫地獄,不信請看;http://ppt.cc/3WTm
--
329所要保護的是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法益,即然如此,中途殺出來
的呈咬金要分贓,就不會是329所要保護的對像了,應成立普通傷害才對。
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文:
刑法第329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
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
十五條規定之意旨。
上開刑法規定所列之防護贓物,脫免逮補或湮滅罪證三種客觀具體事由,
屬於竊盜及搶奪行為事發之際,經常促使行為人對『被害人』或『第三人』
施強暴、脅迫之原因,故立法者選擇該等事由所造成實施強暴、脅迫之情
形,論以強盜,使能有效保護『被害人』或『第三人』之『身體自由』
、『人身及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 引述《dswen (要作一個紳士)》之銘言:
: ※ 引述《ct20502 (傲笑紅塵)》之銘言:
: : 大家好,小弟有一問題請教,還望板上各位大大不吝賜教,問題如下﹕
: : 甲得知乙計畫行竊珠寶店,甲恰好讀完一本小說,描寫大盜如何巧計行竊,
: : 於是將小說贈予乙,希望乙從中獲取靈感,構思更為完美的計畫。乙果然
: : 在暗夜順利潛入珠寶店竊取許多珠寶,但在得手後立即被另一名竊賊丙盯
: : 上,要求分贓,乙為了保護贓物,以暗藏的小刀刺傷丙,問甲、乙成立何
: : 罪?
: 甲贈書(小說)的行為成不成立幫助? 個人認為不會
: 首先贈書行為一定不是物理幫助(沒有增加法所不容的風險,如果有那誰還敢借金田一?)
: 接下來討論同行為是否成立心理幫助,那就要看有沒有"心理接觸"
: 如果甲在贈書時有明白表示希望乙"參考"那或許還有可能成立
: 但是題目似乎是希望乙自己"領悟",這樣就沒有心理接觸
: 所以也不成立心理幫助犯
: 這種"正犯受到幫助的行為" "並不違法",卻導致犯罪流程的發生
: 個人的法感情,都覺得不應該成立幫助
: (同樣的例子還有:酒店老闆明知客人要去殺人,仍然提供食物給客人)
: 再來的爭點是,乙刺傷丙的行為成不成立(加重)準強盜
: 有好幾個版友都主張不成立,剛剛翻了一下書也沒找到答案
: 不過阿,個人是認為成立準強盜的
: 基本上329的三個意圖,最沒有爭議就是護贓了
: 脫捕跟滅證意圖都被好幾個學者寫文章(尤其是德派)批評到爆
: 題目說乙為了"護贓"而攻擊,其它的要件都是符合的
: 如果乙就是320下手的正犯
: 那麼在乙320既遂後 碰到"障礙"並欲攻擊的對象不管是誰(同夥小偷丙、路人、警察也好)
: 只要乙基於護贓意圖(有學者稱之為原320不法所有意圖的延展 台灣法學204)
: 而為強暴脅迫 並符合其它準強盜的要件
: 就成立(加重)準強盜啦
: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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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會遭折福減壽之惡報。國考者更不能犯淫邪,
否則文昌帝君會除去功名,不信請看此懺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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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3-06-27T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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