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當因果關係」關於相當性的判斷
實務見解(76年192號判例)是依經驗法則 綜合行為時一切事實 以一般人客觀的角度為
判斷基準 做「事後審查」
但是學說認為 是以一般人客觀的角度與行為人主觀的角度為判斷基準 做「事前審查」
(希望我的理解沒有錯)
我的問題是 「 事後審查」跟「事前審查」確切的意思是什麼啊 感覺好抽象 一直想不通
~QQ 有沒有大大可以幫小弟解答一下的... 感激不盡~
還是有沒有什麼例子是用事後審查跟事前審查會得出不同結論的? 用例子感覺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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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76年192號判例)是依經驗法則 綜合行為時一切事實 以一般人客觀的角度為
判斷基準 做「事後審查」
但是學說認為 是以一般人客觀的角度與行為人主觀的角度為判斷基準 做「事前審查」
(希望我的理解沒有錯)
我的問題是 「 事後審查」跟「事前審查」確切的意思是什麼啊 感覺好抽象 一直想不通
~QQ 有沒有大大可以幫小弟解答一下的... 感激不盡~
還是有沒有什麼例子是用事後審查跟事前審查會得出不同結論的? 用例子感覺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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