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性交罪未遂的定義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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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上說學者多數認為著手與否應比照82年第2次刑決

僅著手於加重構成要件而未著手性交者 不能以本罪之未遂論

除了222條第1項第4款以外

行為人已對被害人使用藥劑 則應認為著手




現在問題是

強制性交是否有像竊盜罪判斷著手的標準"以行竊目的接近財物,物色財物"

若完成222條之加重構成要件 而未性交者 不能論以未遂

性交以後則論以既遂

那未遂的範圍應如何界定(著手的起始點)

謝謝前輩們的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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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6-10-02
那肥宅進到教室用眼神意淫妹子時,不就已經著手221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10-03
回樓上,不會,要不需其他行為介入且有密切關聯
Eartha avatarEartha2016-10-08
請問哪本書說"學者多數認為著手與否應比照82年第2次刑決"??
Kama avatarKama2016-10-13
XD
George avatarGeorge2016-10-15
著手的認定不就主客觀混合 v. 客觀危險? 222的問題應
該也可以比照321 v. 320學說跟實務的差異處理吧
Kama avatarKama2016-10-16
私以為應該是性器結合前,強制行為後XD
Zanna avatarZanna2016-10-20
實施強暴、脅迫等行為就是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