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之效力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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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看李允呈老師的刑法總則解題趣,

看到45頁時之效力時對老師的擬達稍有疑惑,

老師說刑法從舊從輕原則理由之一是因為有時法官審理慢

在行為後至裁判前修法可能不只一次,

如果因為法官審理慢致使報告錯失最有利法不甚合理

我的疑問是:

行為時法A(較嚴厲) 修法B(大大的有利行為人) 修法C(小小的有利行為人) 裁判

我原本一直以為從舊從輕是選C,畢竟B已經被修改掉了

(修法之後法典不就刪除或空白嗎?)

但是照老師的解答看來好像應該是適用B,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誤? 請各位幫忙解惑賜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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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5-01-25
有利於行為人法是包括「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之間的中間法
」。
Linda avatarLinda2015-01-30
原來如此,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