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關於業務過失致死和過失致死~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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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sora (hao)》之銘言:
: 剛剛在看新聞 看到了這篇報導 18歲新手騎車遊北宜 命喪死亡彎道
: 18歲男子陳韋誠昨與2名高中同窗騎機車到宜蘭玩,行經北宜公路,壓車過彎時,跨越對
: 向車道,因對向有大卡車,陳男沒閃過,擦撞到同伴的機車後「犁田」,卡在大卡車左後
: 輪,顱內出血,送醫不治。
: 警方後來是以過失致死罪將司機和死者的朋友送辦~~~撇開死者的朋友不談 我當下是直覺
: 想到 業務過失致死啦 可是警方是以過失致死來送~~為何不是業務@@


警察不是很專門的法律人啦

真的要看犯什麼罪,以判決後的為準

或是依照檢察官起訴的罪名

警察的功能,只是初步的偵查犯罪 幫助檢察官起訴罪名

依照現場,所呈現出來的東西,警察認為只有過失致死的話

當然就依過失致死先來偵辦

之後,如果調查出卡車司機,執行業務中,有辦法論證出「業務」

當然就更改罪名,審判下去阿

警察依照什麼罪名偵辦,那就是說警察會從該罪名去收集證據

那只是警察偵辦的方向,而不是就是未來真的確定的罪名



照目前這樣看,其實大卡車司機,顯然是沒有過失致死的問題

大卡車安安穩穩的開在車道上,沒有超速,遵守一切交通規範

對面車道,飄移摔車,衝過來撞大卡車

怎麼看,大卡車司機都沒有「過失」-應注意 能注意 未能注意

那當下警察就依照這樣的初步的判斷,就可以放走大卡車司機嗎?

然後,死者就通知家屬領屍,大卡車司機繼續送貨

那,要檢察官和司法官幹嘛捏。


所以,警察的階段,屬於偵查而已

警察只是跟你說要從過失致死的方向去辦

未來發現新跡證,或許大卡車上面有好幾箱安非他命鴉片

或許大卡車上面有一個故宮的國寶


那當然都交給檢舉官去起訴犯罪,在由法官判決罪名

真正犯什麼罪,那是法官說了算,不是警察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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