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毀損贓物問題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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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題目出自90年書記官

甲於某夜凌晨時分,攜帶鋼鋸,潛入乙宅行竊,得古董花瓶一座。返家後,發覺竟為贗品
,一氣之下重摔毀該花瓶,問甲刑責

加重竊盜跟侵入住居這部分沒問題
想請問對於重摔毀花瓶的部分
艾倫老師的講義是寫毀損+侵占都成立
之後競合時,因毀損+侵占是竊盜後之利用行為,屬不罰後行為
僅論加重竊盜

老師的論述很說服我
理解上沒什麼問題
但查了一下資料發現有其他老師的擬答不成立侵占和毀損
因為該財產法益在竊盜時就已經被破壞了,沒有成立犯罪之必要
今年107高考也有一題類似的(手機案),也有部分考生跟老師認為不成立侵占+毀損

想請教各位前輩採哪種看法比較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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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8-09-01
不罰後行為
Liam avatarLiam2018-09-01
侵占怎麼成立 竊盜不可能是因法律或契約原因持有吧
George avatarGeorge2018-09-06
不可能侵占,版面跟時間有限,根本不要討論
Edith avatarEdith2018-09-07
Google 竊盜後毀損
David avatarDavid2018-09-10
本題在竊盜有客體錯誤問題,要稍加帶過
Yedda avatarYedda2018-09-13
竊盜後的毀損怎麼會沒有論罪的必要呢?你偷了我的心是一回
事,但你又傷了我的心,是罪加一等啊。怎麼想傷心都不是偷
心的伴隨行為吧。
Dinah avatarDinah2018-09-13
採學說見解的話有可能侵占吧?不過會被竊盜競合掉就是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8-09-15
其實就是甲說乙說不同結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