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準備考試的鄉民您好
在下想請問刑法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之未遂 是指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嗎?
本人閱讀能力不ok,別噓我拜託!!!想確認解讀是否無誤
麻煩各位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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