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條 - 考試
By Gilbert
at 2016-12-11T11:03
at 2016-12-11T11: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uthring (廢文量販店)》之銘言:
: ※ 引述《The5F (5F)》之銘言:
: : 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 : 刑法31條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 :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 : 常之刑。
: : 例如
: : A與B共同殺A父
: : 依第一項意思
: :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 B為272條共同正犯
: : 第二項
: : 補充第一項
: :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 : 問題:
: : 依照法條內容
: : A 成立272條
: :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 :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 :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 一、第三十一條是在處理身份犯的問題,所以你要先知道何謂身份犯。
: 二、身份犯有二種,一種是純正身份犯,另一種是不純正身份犯。
: <一>純正身份犯:須具備某種身份才會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就只有具
:
: 備該身份的公務員才會成立犯罪,若不具備該身份則不成立犯罪。
: <二>不純正身份犯:身份並非是否成立犯罪的要件,而是刑的減免或加重要件。例如
:
: :第二百七十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以視為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的加重
: ,因為行為主體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份,所以刑責加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是處理上述純正身份犯的問題。例如: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份
的
: 甲,教唆無公務員身份或仲裁人身份的乙代替其向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
: 正利益時,就會用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來讓乙成立正犯或共犯。而第三十一條第二
項
: 則是你提到的情形,A和B共同殺A父,但B非A父之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必須依
第
: 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
: 四、你若是寫到這種題目時,有提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話,不論結論如何,那題應該
是
: 全錯,因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不過只要能分辨出刑法
法
: 條哪些是純正身份犯,哪些不是的話,這種題目就難不倒你了。
小弟認為,
別被名詞給牽制住!
像是A與B一起殺A父的案例,我會習慣先判斷欲成立的罪名是31第1項純正身分犯類型,還
是31第2項不純正身分類型?
像上述所討論的271普通殺人罪就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類型,之後在TB層次開始探討,發
現2人至少都構成271且也成立28,亦無阻R事由,最後在S層次因為A有身分關係而成立272
(272+28)!
而B,在S層次因無身分關係最後仍只成立271(271+28),這部分會覺得怪怪的,其實是
被「共同正犯」這字面上的名詞給騙了!
因爲共同正犯並無限制說最後一定要成立同罪名(我一開始就是這麼認為><)!!故只要
符合TB行為上主客觀具備共同決意與分擔已足!所以B的部分(271+28),最後再補上31
第2項就可以了(271+28+31第2項)。
另補上程宇老師的部落格,其內有更完整的解說!
http://kwind5588.pixnet.net/blog/post/324061827-【身分犯2—純正與不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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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The5F (5F)》之銘言:
: : 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 : 刑法31條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 :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 : 常之刑。
: : 例如
: : A與B共同殺A父
: : 依第一項意思
: :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 B為272條共同正犯
: : 第二項
: : 補充第一項
: :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 : 問題:
: : 依照法條內容
: : A 成立272條
: :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 :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 :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 一、第三十一條是在處理身份犯的問題,所以你要先知道何謂身份犯。
: 二、身份犯有二種,一種是純正身份犯,另一種是不純正身份犯。
: <一>純正身份犯:須具備某種身份才會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就只有具
:
: 備該身份的公務員才會成立犯罪,若不具備該身份則不成立犯罪。
: <二>不純正身份犯:身份並非是否成立犯罪的要件,而是刑的減免或加重要件。例如
:
: :第二百七十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以視為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的加重
: ,因為行為主體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份,所以刑責加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是處理上述純正身份犯的問題。例如: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份
的
: 甲,教唆無公務員身份或仲裁人身份的乙代替其向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
: 正利益時,就會用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來讓乙成立正犯或共犯。而第三十一條第二
項
: 則是你提到的情形,A和B共同殺A父,但B非A父之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必須依
第
: 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
: 四、你若是寫到這種題目時,有提到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話,不論結論如何,那題應該
是
: 全錯,因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不過只要能分辨出刑法
法
: 條哪些是純正身份犯,哪些不是的話,這種題目就難不倒你了。
小弟認為,
別被名詞給牽制住!
像是A與B一起殺A父的案例,我會習慣先判斷欲成立的罪名是31第1項純正身分犯類型,還
是31第2項不純正身分類型?
像上述所討論的271普通殺人罪就是屬於不純正身分犯類型,之後在TB層次開始探討,發
現2人至少都構成271且也成立28,亦無阻R事由,最後在S層次因為A有身分關係而成立272
(272+28)!
而B,在S層次因無身分關係最後仍只成立271(271+28),這部分會覺得怪怪的,其實是
被「共同正犯」這字面上的名詞給騙了!
因爲共同正犯並無限制說最後一定要成立同罪名(我一開始就是這麼認為><)!!故只要
符合TB行為上主客觀具備共同決意與分擔已足!所以B的部分(271+28),最後再補上31
第2項就可以了(271+28+31第2項)。
另補上程宇老師的部落格,其內有更完整的解說!
http://kwind5588.pixnet.net/blog/post/324061827-【身分犯2—純正與不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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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6-12-14T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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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15T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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