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條第1項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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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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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題目很簡單

122條構成要件就是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才

可成立。

現在實務見解採「限制從屬性」


共犯之成立須以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為必要


意思是什麼呢? 你正犯都沒成立了,共犯怎

麼會成立呢?

在這個題目中,C選項說妻子是間接正犯,

但是間接正犯屬正犯的一種,妻子又沒公務

員身分,就直接不成立了。



至於你的糾結點在於,今天題目若改成公務

員和他妻子如果都想要收賄的話,公務員派

他妻子去收賄,那就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依31條第1項)



但是學說就覺得妻子又沒有公務員身分,怎

麼會成立122呢?


所以學說就反對實務擬制一個身份給妻子,

認為妻子應該無罪。


大概是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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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8-04-25
黑人問號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4-28
所有純正身分犯都會有這個爭點喔!請樓上務必掌握,推
Yuri avatarYuri2018-05-02
問號的點是 前一篇不就討論了
實務肯認 學說反對
Kelly avatarKelly2018-05-06
這思考我也看不懂 間接正犯跟共犯從屬性有什麼關連
Robert avatarRobert2018-05-09
因為用學說解會變成沒有正犯(甲) ,(乙)就不是共犯 雖然
我以不懂扯著幹嘛
Damian avatarDamian2018-05-10
如果原題c出題老師覺得沒問題 那一定是學說派的 我不信當
年沒釋疑這題
Sandy avatarSandy2018-05-12
但看來沒送分 那我們也只能用c是錯的方式去解 所以覺得有
幾個可能 1.出題老師是學說派 2.法條少引31 3.用錯122
Ursula avatarUrsula2018-05-14
我以為你這三點應該都不是
Edith avatarEdith2018-05-17
就根本沒有31條的適用 也不是什麼見解有c的可能
Hedy avatarHedy2018-05-19
應該是乙利用甲成立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Damian avatarDamian2018-05-19
你的講法就是我的第三點 用錯法條
Ivy avatarIvy2018-05-21
而且實務就是當成間接正犯 這點也沒錯
Dinah avatarDinah2018-05-25
實務有承認無身分之人也能成立間接正犯
Eartha avatarEartha2018-05-25
甲為何是傳達使者 不是應該為代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