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0條修正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102.6新修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請問上過2014李允程老師或是撲馬老師刑法總則課程的網友
關於數罪併罰的申論題
假設行為人甲觸犯A罪跟B罪 兩罪皆為本刑5年以下
修法前結論->甲先後構成A罪與B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成立實質競合,
依第50條併罰處罰之
修法後結論要怎麼寫?
Tks.

--

All Comments

Emma avatarEmma2014-01-24
這是在講定執行刑時,怎樣類型的罪可合併定 怎樣的不行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1-26
樓上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問到定執行刑 只要寫數罪併罰嗎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1-26
修法前法院是得易科與不得易合併定一個執行刑,修法後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1-28
則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所以主文不會出現「應執行...」
Adele avatarAdele2014-02-02
我補充了例題,請問3樓修法後結論怎麼寫?
Lauren avatarLauren2014-02-04
修法前後是影響宣告刑的部分 也就是說侵占罪的法定刑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2-09
是5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Zora avatarZora2014-02-09
若法官判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依刑法第41條第
Gary avatarGary2014-02-14
第1項前段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另犯之詐欺罪法定刑與
Hedy avatarHedy2014-02-18
考題擬答不用寫到宣告刑,依照修法前作答即可,對嗎
Hazel avatarHazel2014-02-18
侵占罪相同 但法官判超過六個月 此時該罪為不得易科罰
Kelly avatarKelly2014-02-20
金之罪 依舊法二罪是得定應執行刑的 也就是xxx犯竊盜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2-24
打錯 是xxx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個月,得以新臺幣壹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2-25
更正,是接 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2-26
又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新法即到此為止,若是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2-27
舊法時代,則後面還會有個「應執行有期徒刑?月」
Mason avatarMason2014-02-28
考試的確不用寫到這個部分 除非題目就是很明確告訴你
Dora avatarDora2014-03-03
宣告刑多少跟多少 然後可否定應執行刑這樣的問法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3-04
不然依照修法前作答就好了
Donna avatarDonna2014-03-04
我明白了,謝謝樓上熱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