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新修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請問上過2014李允程老師或是撲馬老師刑法總則課程的網友
關於數罪併罰的申論題
假設行為人甲觸犯A罪跟B罪 兩罪皆為本刑5年以下
修法前結論->甲先後構成A罪與B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成立實質競合,
依第50條併罰處罰之
修法後結論要怎麼寫?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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