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最近讀到刑法第87條第2項時有點疑問,因此想請教各位
第2項的法條文字是寫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第1
9條第2項之原因,但不是瘖啞人,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這樣的意思是行為人就算有精神障礙,只要未達到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就不用受監護處分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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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的法條文字是寫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第1
9條第2項之原因,但不是瘖啞人,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這樣的意思是行為人就算有精神障礙,只要未達到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就不用受監護處分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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