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7條第2項 施以監護處分的對象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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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小弟最近讀到刑法第87條第2項時有點疑問,因此想請教各位

第2項的法條文字是寫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第1
9條第2項之原因,但不是瘖啞人,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這樣的意思是行為人就算有精神障礙,只要未達到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就不用受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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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21-02-11
為什麼分類不見了= =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02-16
沒有 實務上就是19條二跟20條是各別獨立的事由 符合
任何一個就可以下監護處分
Quanna avatarQuanna2021-02-16
這樣啊 感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