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間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為我國實務見解,但學說是說倘
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
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
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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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
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
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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