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ㄧ條第ㄧ項擬制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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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間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為我國實務見解,但學說是說倘
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
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
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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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22-03-24
依照司法院字第785號應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2-03-28
不過你提到利用無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好奇問一下不是
應該共同參與才論教唆嗎?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印象中不適
用犯罪支配論
Madame avatarMadame2022-03-24
老師假設的題意是乙叫甲去收錢,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不是共同參與
Hedwig avatarHedwig2022-03-28
通說是乙因爲沒有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正犯,僅能成立共犯,
但因為沒有正犯不法可供從屬(甲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實務是透過31條的 法理 擬制乙為正犯
Agatha avatarAgatha2022-03-24
但如果是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就認為是213條間接正犯
的明文化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22-03-28
首先 學說多數說認為 要成立間接正犯係採犯罪支配理論
但在意圖犯、己手犯、義務犯(包括純正身分犯)並不是
用犯罪支配理論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幫助教唆)
Jack avatarJack2022-03-24
但實務都直接用31條一項擬制身分給她 所以依實務見解可
以成立間接正犯
Zora avatarZora2022-03-28
這個東西真的很亂,
首先純正身分犯如果採間正形式,學說上主張利用人必須有
身分,否則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別的點是公務登載不實和
使公務登載不實,惟實務全部都丟31條擬制
其次剛剛說的使公務登載不實和公務登載不實的關係也是實
務和學說吵很兇的問題,就是實務認為使公務登載不實就是
無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純正身份犯時可以處罰間正
的「特別規定」,但學說的理解則是,這是成立教唆犯原則
的例外規定
最後,根本的問題在31條就是個智障法條,一切的問題都從
這裡開始,台灣首創獨步全球
Olga avatarOlga2022-03-24
其實也不算我國首創,因為這鬼梗立法源頭來自德國梗遠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