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等價客體錯誤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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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3158940 (SongCry)》之銘言:
: Q1.哪個是正確的?
: 關於客體錯誤的評價
: **林東茂老師第六版書裡面寫到(P.1-287)
: "法益等價的客體錯誤,對於未遭殺害之甲成立殺人未遂,
: 對於遭誤殺之乙成立殺人既遂",then,想像競合處理。
: 但是,我在李允呈的教戰守則裡面看到不一樣得說法
: **教戰守則 101年2月出版(p.213)~大意是為:
: 對於誤殺之客體丙成立殺人既遂,對於未遭殺害之乙因為法益未受到侵害
: 所以甲對乙不成立任何罪。
: 這兩位老師,哪個說法比較正確?
:

我引自李允呈老師書裡的一段話:

『首先,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故甲對乙不成立殺人既遂。接著檢索甲對乙是否

構成殺人未遂罪,甲對乙則根本沒有故意(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甲於瞄準

開槍時,主觀上對於構成殺人罪事實的知、欲均存在於其所具體瞄準的對象上

(即糟其誤認為乙的丙),而且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而該殺人故意也已評價

甲對丙成立何罪時評價過,若於檢討甲對乙成立何罪時,又認甲對乙有殺人故意

,顯然重複評價,況且在事實上,甲明明只有一個殺人的認知與意欲,為什麼在

評價上會變成二個殺人故意?是甲對乙為並無殺人故意,再者,甲的著手實行

也只存在於其動手時眼睛所目擊所欲攻擊的對象上(即遭其誤認為乙的丙)』


李師的重點在於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所以不會有殺人既逐+殺人未遂的競合

而有些板友把重點放在"人並未在現場"而所以不會有法益侵害故不會有殺人既未遂,

應該是不正確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著手,就算人不在現場也可成立

殺人既未遂,因為通說著手的判斷是採主客觀混合理論,是以行為人主觀所

想像的事實為基礎,所以只要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殺的動作,就可進入未遂階段,

至於客體上有無在現場不是重點。不然不能未遂的大多案例不是都無法討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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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2-03
J大可以請教你 因果歷程錯誤跟超越因果有一樣嗎
Isla avatarIsla2013-02-07
不好意思我不想發文被噓因為內容好像有點少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2-08
不一樣~超越因果關係在條件因果判斷時就無因果關係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2-10
而因果歷程錯誤在具備條件因果後在相當因果OR客觀歸責
Yedda avatarYedda2013-02-14
被中斷OR未實現風險,而否定其因果關系OR客觀歸責
Iris avatarIris2013-02-15
謝謝您!!!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2-16
簡潔有力 一目了然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2-20
推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