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自我庇護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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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通說承認自我庇護行為不罰

但是例外當庇護行為超越了前行為的罪責所能涵蓋的範圍時

仍需處罰。

林鈺雄老師引了殺人後棄屍的案例來說明

認為一般情形下,殺人後棄屍屬於庇護容許的行為而不罰

而另有爭議的是利用分屍的行為棄屍是否仍屬不罰等等~


我的疑問是~棄屍的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並非生命法益

為何會認為棄屍的行為仍在殺人行為的罪責所涵蓋

到底這個罪責涵蓋範圍要怎麼理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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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12-20
法感理解就好吧......庇護行為這種新名詞也要回歸他所討
Yuri avatarYuri2014-12-21
用期待可能性萬解
Ula avatarUla2014-12-22
期待可能性+1
Adele avatarAdele2014-12-26
保證人地位何在?
David avatarDavid2014-12-28
庇護行為...沒聽過...
Freda avatarFreda2014-12-31
應該是跟竊盜後不罰贓物是一樣的意思吧 如果殺人後所為
Tom avatarTom2015-01-04
之湮滅證據或隱匿贓物要另課責的話 會違反加害人期待可
Ethan avatarEthan2015-01-06
能性及常理 但若殺人後 猥褻屍體等
應該不在涵蓋範圍 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