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親子間略誘罪一問 - 考試
By Brianna
at 2013-12-25T16:14
at 2013-12-25T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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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父為向應召站負責人丙借錢,遂將其未成年女乙質押給丙2年從事性交易,
丙因此借款100萬元給甲,則甲、丙涉犯何罪?
我的解題及疑問如下:
(一)解題:
一.首先討論甲父是否成立刑241之略誘罪:
1.乙無母親:
因本條保之法益是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和家庭監督權,故應分別討論乙是否有母親。
條文所稱略誘行為:係以強暴、協迫、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意思。
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同時侵害2法益: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家庭監督權。
本案甲父所為之行為,並不完全合致於條文所規定之所有構成要件:
(1)因其雖以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意思,脫離自己之監督權,
但並未破壞刑法上所保障的監督權法益-此為阻卻成要件同意
(2)至於是否構成第二項:刑法上「意圖營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意圖
,本件父親既出於獲取對價之意,則該當營利行為,但仍無破壞監督權。
故甲不構成刑法241之略誘罪。
2.乙有母親:則甲構成241第2項。因為破壞了母親的監督。
二、有關丙的刑責:
因為丙無拐取之行為,亦不符合刑241,應成立243收受被誘人罪
三、另外,甲丙亦構成刑法第 296-1 條 妨害自由罪-買賣、質押人口
第1項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甲丙犯了本條第3項。(有1-3項所列之行為)
->丙:法條競合 質押、收受被誘人罪->論以加重刑責之質押人口罪296-1第3項。
->甲:加重刑責之質押人口罪296-1第3項。
條文的結構層次:
質押人口 ->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質押人口->意圖使人為性交而以強暴協迫方式質押人口
結論:甲、丙依法條競合:論以質押人口罪
(二)疑問:
1.甲的質押行為,是不是構241條的意營呢?又何謂意圖營利?
2.本案涉及之人口販罪31條嗎?
--
丙因此借款100萬元給甲,則甲、丙涉犯何罪?
我的解題及疑問如下:
(一)解題:
一.首先討論甲父是否成立刑241之略誘罪:
1.乙無母親:
因本條保之法益是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和家庭監督權,故應分別討論乙是否有母親。
條文所稱略誘行為:係以強暴、協迫、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意思。
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同時侵害2法益: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家庭監督權。
本案甲父所為之行為,並不完全合致於條文所規定之所有構成要件:
(1)因其雖以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意思,脫離自己之監督權,
但並未破壞刑法上所保障的監督權法益-此為阻卻成要件同意
(2)至於是否構成第二項:刑法上「意圖營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意圖
,本件父親既出於獲取對價之意,則該當營利行為,但仍無破壞監督權。
故甲不構成刑法241之略誘罪。
2.乙有母親:則甲構成241第2項。因為破壞了母親的監督。
二、有關丙的刑責:
因為丙無拐取之行為,亦不符合刑241,應成立243收受被誘人罪
三、另外,甲丙亦構成刑法第 296-1 條 妨害自由罪-買賣、質押人口
第1項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甲丙犯了本條第3項。(有1-3項所列之行為)
->丙:法條競合 質押、收受被誘人罪->論以加重刑責之質押人口罪296-1第3項。
->甲:加重刑責之質押人口罪296-1第3項。
條文的結構層次:
質押人口 ->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質押人口->意圖使人為性交而以強暴協迫方式質押人口
結論:甲、丙依法條競合:論以質押人口罪
(二)疑問:
1.甲的質押行為,是不是構241條的意營呢?又何謂意圖營利?
2.本案涉及之人口販罪31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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