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請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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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ニ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剌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ニ人應如何論斷其刑?

我的問題: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題目只說甲乙要報仇,但沒說當初他們約定如何報仇...
把共同正犯的要件抓出來後,客觀、主觀似乎都符合,但又卡在不知道如何交待"題示沒說明甲乙當初的約定事實"上....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要如何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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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m avatarTom2013-11-16
不用管這個吧 反正他們有犯意聯絡就先判定為共同正犯
Ethan avatarEthan2013-11-19
乙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甲傷害致重傷共同正犯
Regina avatarRegina2013-11-22
我覺得是這樣啦 這題我當初也卡很久= ="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11-24
這就兩個單獨正犯而已。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1-26
這沒共同正犯吧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11-28
甲乙傷害致重傷之共同正犯,乙殺人未遂。所以甲成立
傷害致重傷罪,乙成立殺人未遂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11-28
這明明就有共同正犯啊= =有犯意聯絡也有行為分擔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11-29
只是對甲來說重傷後果不在故意之內所以是傷害致重傷
乙有殺人故意,傷害致重傷與殺人未遂有同質重合關係
Connor avatarConnor2013-12-04
所以雖然是共同正犯但罪名不一樣
Ula avatarUla2013-12-08
原PO主要是問犯意聯絡該怎麼表達~~~~~~~~~
Rachel avatarRachel2013-12-08
我知道啊= =我只是跟推文說沒有的人說而已
Una avatarUna2013-12-08
請教一下: 甲的傷害行為沒刺中A,又傷害罪不罰未遂犯,
Faithe avatarFaithe2013-12-10
所以甲傷害行為部分應該無罪壓。為何不是討論甲應否就乙
Agnes avatarAgnes2013-12-11
的殺人未遂刑責共同負責這個方向討論?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2-11
行為共同説,甲就算沒刺中也要承擔乙的責任,乙是殺人
故意,甲只有傷害故意。但殺人跟傷害有同質重合的關係
(客觀上,殺人的構成要件包含傷害的構成要件),所以
在客觀構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甲又有傷害故意,主客
都符合,成立傷害。但實際上是重傷,我覺得可以算是共
同正犯的逾越,看甲對於重傷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跟過
失,有的話成立傷害致重傷,沒有的話他當然只要負傷害
的責任。不過通常在場實施的共同正犯都會被認為有預
見可能性就是了。我是這樣想啦,不知道對不對。
Mason avatarMason2013-12-13
就像有一題是甲乙謀議毆打甲父,甲知道其父有心臟病可
能會被嚇死但覺得無所謂有殺人未必故意,乙不知以為只
要傷害,後來甲父只受輕傷但被嚇死,乙頂多就只能在
傷害故意的範圍內討論傷害的共同正犯而非殺人共同正犯
John avatarJohn2013-12-16
共同正犯罪名未必會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