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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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 該見解記得是講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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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這樣判斷的
: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 如傷害致死,就不再論不作為犯
: 因為不能期待故意犯該罪的人防止該罪結果
: 故欠缺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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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若該結果非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 如私行拘禁→虛脫→死亡 或傷害→跳海→死亡
: 就須考慮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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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3-05-04
所以是該判決見解有誤?
Una avatarUna2013-05-07
回頭看二審判決,後來想了一下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5-12
假設只有傷害故意,不小心把人打到快死,確實能期待其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5-14
送醫,假設傷害後有預見死亡結果而離開,還是得論271?
Isla avatarIsla2013-05-17
若未預見而離開,能論294?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5-19
不是見解有誤 是很多人誤用 要用是有限制的
Dora avatarDora2013-05-24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用該判決之無保證人地位?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5-28
回去看我上一篇 裡面講的很詳細
Gary avatarGary2013-05-30
該判決雖有判293,卻未判294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6-03
其實和不罰後行為的道理是共通的
Doris avatarDoris2013-06-07
那個判決的法理 如果我們想的是同一個185-4的判決
Lily avatarLily2013-06-12
法理上是對的 但你推出的結論是錯的 範圍太廣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6-13
我講的是100年台上字第2643號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06-15
其實和不罰後行為的道理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