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96原民3
甲與乙因稻田引水灌溉事,發生口角,進而鬥毆。甲以鐵條將乙擊成重傷後,
棄置現場不顧而去。適有丙駕車經過,乃將乙載赴醫院急救,惟途中因駕駛不
慎,誤撞路旁大樹,致兩人均告斃命。試問甲應否負何刑責?
請問各位版友.
像這種沒有明顯說明傷害故意或殺人故意的題目.
罪名是該如何選擇會比較合適?該選1還是2下標題討論?
1.甲以鐵條將乙擊成重傷,不構成重傷致死罪(刑法第278條第2項)
2.甲以鐵條將乙擊成重傷,不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
既遂不成立再討論未遂.主要是傷害還是殺人部份標題挑不出來.
另外.不顧而去的部份.是不是還要討論遺棄罪.就算不成立也要討論?
甲棄置重傷乙不顧而去,不構成不作為遺棄罪(刑法第29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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