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法條競合的寫法 - 考試
By Daniel
at 2013-09-25T16:02
at 2013-09-25T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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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練習題目時發現一個比較細膩的問題
假設甲之一行為 同時成立A罪 B罪
而A罪及B罪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優先適用A罪
(舉例:刑法185之4與294第1項)
那麼答題時可能有兩種作答方式
第一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B罪
(三)甲之行為成立C罪
...
...
(六)競合:因甲所犯之A罪為B罪之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A罪...
第二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B罪(在這邊就先說 因法條競合之原理
成立A罪 則B罪即不成立)
會有這問題
是因為上總複習的時候 老師有特別強調
第一種寫法是錯的 第二種寫法才是正確的
因為法條競合之原理 是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
所以在答題前面個別討論犯罪時 就應說其不成立 而不是到了後來競合再寫
而且如此一來 與想像競合的作答才有區別
我個人也是覺得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但是看到許多市面上歷屆試題的擬答
仍舊使用上開第一種寫法 前面通通成立 後面競合時在討論法條競合
所以特別有此疑問
前來板上求教
非常感謝......
--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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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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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3-09-26T02:21
at 2013-09-26T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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