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法條競合的寫法 - 考試
By Noah
at 2013-09-25T17:38
at 2013-09-25T17:3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rcher0215 (paradize)》之銘言:
: 假設甲之一行為 同時成立A罪 B罪
: 而A罪及B罪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優先適用A罪
: (舉例:刑法185之4與294第1項)
: 那麼答題時可能有兩種作答方式
: 第一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 (二)甲之行為成立B罪
: (三)甲之行為成立C罪
: ...
: ...
: (六)競合:因甲所犯之A罪為B罪之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A罪...
: 第二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B罪
: (在這邊就先說 因法條競合之原理成立A罪 則B罪即不成立)
PS:
萬一,這邊是一行為ABC,甚至一行為ABCD很多罪,
你在B罪討論中,就可以先處理競合問題嗎?
競合,不是所有都討論完,在最後在處理的嗎?
來挑的語病。雖說是挑小語病,但同時它可能意味你概念上有混淆。
看你的文章,應該是討論法條競合(或稱法律單數)。
這法條競合概念下,甲之行為是『符合』ABC三罪的構成要件,
但只會『選用』其中一個,而成立一個罪名。
所以,你寫『成立』,可能會造成誤會。
: 會有這問題
: 是因為上總複習的時候 老師有特別強調
: 第一種寫法是錯的 第二種寫法才是正確的
: 因為法條競合之原理 是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
: 所以在答題前面個別討論犯罪時 就應說其不成立 而不是到了後來競合再寫
: 而且如此一來 與想像競合的作答才有區別
: 我個人也是覺得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你整個問題,我懂。我也是認為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或許,你可以這樣寫。(以甲捅刀刺破乙上衣,刺心臟為例)
壹、 一、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涉及兩罪要件,但僅成立一個殺人罪。
(一)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符合§271。
(二)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符合§354。
二、結論
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雖符合§271與§354,但兩者屬於法條競合
吸收關係,僅成立§271殺人罪。
要補充說明的是,
這個是屬於小題大作的方式,鉅細靡遺的檢驗並交代誰被誰競合了。
在考場上,遇到較複雜,或題目爭點多或冗長者,
能直接判斷何者會被法條競合,或特別有實務見解交代法條競合的結論者,
就無須這樣仔細交代,直接把法條競合"會成立"那個罪直接寫出來。
例如上例,
題目冗長時,就直接下標:甲OOO之行為成立§271。§354都可以不討論。
又例如:
題目中有『偽造+行使+詐欺』這串,但這串僅是一部分爭點,題目還有其他要處理時,
直接套實務對這串的見解來下標,就會很快。
: 但是看到許多市面上歷屆試題的擬答
: 仍舊使用上開第一種寫法 前面通通成立 後面競合時在討論法條競合
市面上的歷解,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
它們都是用『罪名(或構成要件)來開標討論』,才會造成你會有本篇的疑問。
但,若你用『行為數去開標討論』,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刑法教科書雖然把""行為數判斷""放在犯罪論的最後面一兩章,
但就邏輯上,體系上,
""行為數判斷"",最一開始要在腦海中跑過,甚至在考卷上呈現出來的。
您可以翻一下所有刑法教科書的最前面一兩章,
回想一下,什麼是刑法?或刑法的定義?
或是翻到前面三四五章,也就是犯罪理論的一開始,
回想一下,何謂是犯罪?
之後,您可以體會一下,這兩解題體系的差異。
感受何者能有那種一行為想像競合,或一行為法條競合的感覺。
那種符合各刑法教科書所宣示的體系感。
: 假設甲之一行為 同時成立A罪 B罪
: 而A罪及B罪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優先適用A罪
: (舉例:刑法185之4與294第1項)
: 那麼答題時可能有兩種作答方式
: 第一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 (二)甲之行為成立B罪
: (三)甲之行為成立C罪
: ...
: ...
: (六)競合:因甲所犯之A罪為B罪之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A罪...
: 第二種:(一)甲之行為成立A罪
: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B罪
: (在這邊就先說 因法條競合之原理成立A罪 則B罪即不成立)
PS:
萬一,這邊是一行為ABC,甚至一行為ABCD很多罪,
你在B罪討論中,就可以先處理競合問題嗎?
競合,不是所有都討論完,在最後在處理的嗎?
來挑的語病。雖說是挑小語病,但同時它可能意味你概念上有混淆。
看你的文章,應該是討論法條競合(或稱法律單數)。
這法條競合概念下,甲之行為是『符合』ABC三罪的構成要件,
但只會『選用』其中一個,而成立一個罪名。
所以,你寫『成立』,可能會造成誤會。
: 會有這問題
: 是因為上總複習的時候 老師有特別強調
: 第一種寫法是錯的 第二種寫法才是正確的
: 因為法條競合之原理 是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
: 所以在答題前面個別討論犯罪時 就應說其不成立 而不是到了後來競合再寫
: 而且如此一來 與想像競合的作答才有區別
: 我個人也是覺得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你整個問題,我懂。我也是認為第二種方式比較正確。
或許,你可以這樣寫。(以甲捅刀刺破乙上衣,刺心臟為例)
壹、 一、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涉及兩罪要件,但僅成立一個殺人罪。
(一)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符合§271。
(二)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符合§354。
二、結論
甲刺乙上衣與心臟之行為,雖符合§271與§354,但兩者屬於法條競合
吸收關係,僅成立§271殺人罪。
要補充說明的是,
這個是屬於小題大作的方式,鉅細靡遺的檢驗並交代誰被誰競合了。
在考場上,遇到較複雜,或題目爭點多或冗長者,
能直接判斷何者會被法條競合,或特別有實務見解交代法條競合的結論者,
就無須這樣仔細交代,直接把法條競合"會成立"那個罪直接寫出來。
例如上例,
題目冗長時,就直接下標:甲OOO之行為成立§271。§354都可以不討論。
又例如:
題目中有『偽造+行使+詐欺』這串,但這串僅是一部分爭點,題目還有其他要處理時,
直接套實務對這串的見解來下標,就會很快。
: 但是看到許多市面上歷屆試題的擬答
: 仍舊使用上開第一種寫法 前面通通成立 後面競合時在討論法條競合
市面上的歷解,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
它們都是用『罪名(或構成要件)來開標討論』,才會造成你會有本篇的疑問。
但,若你用『行為數去開標討論』,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刑法教科書雖然把""行為數判斷""放在犯罪論的最後面一兩章,
但就邏輯上,體系上,
""行為數判斷"",最一開始要在腦海中跑過,甚至在考卷上呈現出來的。
您可以翻一下所有刑法教科書的最前面一兩章,
回想一下,什麼是刑法?或刑法的定義?
或是翻到前面三四五章,也就是犯罪理論的一開始,
回想一下,何謂是犯罪?
之後,您可以體會一下,這兩解題體系的差異。
感受何者能有那種一行為想像競合,或一行為法條競合的感覺。
那種符合各刑法教科書所宣示的體系感。
推 archer0215:謝謝! 講解非常詳細 09/25 18:25
→ Judicial5566:為何要拿想像競合當例子解釋法條競合? 09/25 19:44
→ tank100:因為沒有法官會判殺人罪時主文在寫個毀損吧 09/25 20:20
→ tank100:一行為侵害數法益阿,黃榮堅老師好像這樣教的? 09/26 00:25
推 jay111101: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是想像競合巴.... 09/26 23:12
→ jay111101:法條競合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成立數罪名 09/26 23:12
→ jay111101: 觸犯 09/26 23:14
→ tank100: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是想像競合阿 衣服是財產法益 09/26 23:53
推 jay111101:SORRY沒看到上面的推文 09/27 02:00
※ 編輯: akira911 (114.27.99.221), 08/22/2016 02:19:40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3-09-27T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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