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題目請益 - 考試
By Jessica
at 2014-09-26T20:00
at 2014-09-26T20: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nowknife (For The Horde)》之銘言:
: 題目:
: 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丙,
: 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丙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 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 補習班老師講解了"甲對乙""甲對丙""甲對丁"的各個關係
: 不過我對於老師的"甲對乙"之說法很難理解
: 老師對於"甲對乙"的說法是-
: 甲對乙只屬於單純的犯罪計劃 故甲對乙沒有客觀上的行為
: 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殺乙的故意之構成要件
: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準備要殺人了
: 而不是單純在路上把人看錯
: 這樣不能當作刑法271第三項 預備犯嗎
: 其實我也不太懂預備犯是甚麼@@老師沒講這塊
: 只是在網路上找的
: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
: 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
: 其態樣如準備實行之計畫、準備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號
: 判決)。(§271Ⅲ 120271)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
: 之準備,故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 我自己看的感覺是字面上很吻合
: 想請版友幫我解惑 謝謝
刑法是從"法益"的觀點來看
就這題簡單來說
甲對丙 開槍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
主觀→雖然甲心中想殺的是乙,但那是"動機"的問題,對當下的丙仍是殺人故意,
因為法律規定只要是"人"即可。
客觀→討論著手(主客觀混合論、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
甲對丁 因開槍行為成立過失致死
客觀→條件因果,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
主觀→預見可能性、是否有注意義務的違反(為什麼不是殺人的間接故意,因為題目條件
設定,加上子彈飛出二十公尺之外,有無預見可能都是問題)
好
來回覆原文問題
甲想殺乙,在乙屋外等候乙回家之行為
主觀→甲想殺乙,沒問題
客觀→有沒有著手用主客觀混論、形式客觀說判斷,對乙的風險以及構成要件
的實現尚無直接危險以及關聯,故,無著手=無進入未遂階段,但我國
殺人罪有罰"預備"
什麼是預備呢,就是事先的準備行為,但是這非常廣
例如:明天想殺人,先去買個菜刀
後天要殺人了,現在先磨個刀
如果是上兩個案例,字面解釋也是預備阿,所以要回到"法益"是否遭受
侵害來判斷,所以才會有學者認為根本不要去罰預備犯,因為此時此刻
侵害了誰的法益。
所以實務見解妳要去看具體是什麼情形他認為是預備
依妳這題,你認為預備的理由是什麼(法益是否遭受危險)
如果不是,你的理由是什麼?
但我認為連預備都沒有,因為題目設定是"甲等乙回來,但回來的是丙"
如果乙回來,在甲還沒著手就被逮捕,那就可能是預備,因為乙都還沒回來
客觀上對乙風險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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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
: 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丙,
: 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丙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 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 補習班老師講解了"甲對乙""甲對丙""甲對丁"的各個關係
: 不過我對於老師的"甲對乙"之說法很難理解
: 老師對於"甲對乙"的說法是-
: 甲對乙只屬於單純的犯罪計劃 故甲對乙沒有客觀上的行為
: 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殺乙的故意之構成要件
: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準備要殺人了
: 而不是單純在路上把人看錯
: 這樣不能當作刑法271第三項 預備犯嗎
: 其實我也不太懂預備犯是甚麼@@老師沒講這塊
: 只是在網路上找的
: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
: 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
: 其態樣如準備實行之計畫、準備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號
: 判決)。(§271Ⅲ 120271)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
: 之準備,故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 我自己看的感覺是字面上很吻合
: 想請版友幫我解惑 謝謝
刑法是從"法益"的觀點來看
就這題簡單來說
甲對丙 開槍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
主觀→雖然甲心中想殺的是乙,但那是"動機"的問題,對當下的丙仍是殺人故意,
因為法律規定只要是"人"即可。
客觀→討論著手(主客觀混合論、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
甲對丁 因開槍行為成立過失致死
客觀→條件因果,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
主觀→預見可能性、是否有注意義務的違反(為什麼不是殺人的間接故意,因為題目條件
設定,加上子彈飛出二十公尺之外,有無預見可能都是問題)
好
來回覆原文問題
甲想殺乙,在乙屋外等候乙回家之行為
主觀→甲想殺乙,沒問題
客觀→有沒有著手用主客觀混論、形式客觀說判斷,對乙的風險以及構成要件
的實現尚無直接危險以及關聯,故,無著手=無進入未遂階段,但我國
殺人罪有罰"預備"
什麼是預備呢,就是事先的準備行為,但是這非常廣
例如:明天想殺人,先去買個菜刀
後天要殺人了,現在先磨個刀
如果是上兩個案例,字面解釋也是預備阿,所以要回到"法益"是否遭受
侵害來判斷,所以才會有學者認為根本不要去罰預備犯,因為此時此刻
侵害了誰的法益。
所以實務見解妳要去看具體是什麼情形他認為是預備
依妳這題,你認為預備的理由是什麼(法益是否遭受危險)
如果不是,你的理由是什麼?
但我認為連預備都沒有,因為題目設定是"甲等乙回來,但回來的是丙"
如果乙回來,在甲還沒著手就被逮捕,那就可能是預備,因為乙都還沒回來
客觀上對乙風險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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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9-30T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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