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去考嘉義的法官助理,有一題看了實在是不知道爭點在哪裡,煩請版上的高手解惑
甲與A發生車禍,造成A及其車內乘客B受傷,檢察官認為甲有過失造成AB受傷,故對甲
提起公訴,甲在審判中與A達成和解,A於準備程序中撤回對甲之告訴。
而B和甲一直談不攏,但因甲坦承犯行,因此法院亦行準備程序後,對此部份改依簡易
審判程序處理,對甲判決拘役50日,並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
法院另就A撤回告訴部份,對甲為不受理判決,檢察官收受判決後,認為法院此不受理
判決違法,因而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
既然撤回告訴,就欠缺合法起訴要件,法院自須為不受理判決。難道是因為已經判決確定
所以A部分也受既判力所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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