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348條第2項所謂,「有關係的之部分」
其中包含的一點是:對數罪中之一罪上訴,其刑之執行部分
我想問的是這裡的「數罪」,若我理解沒錯的話
是否必為想像競合犯(還有舊法的牽連、連續)?
因為不可分有單一性這個前提,而會「數罪」的依現行法就只有想像競合了
請問這樣觀念對嗎? 謝謝
--
其中包含的一點是:對數罪中之一罪上訴,其刑之執行部分
我想問的是這裡的「數罪」,若我理解沒錯的話
是否必為想像競合犯(還有舊法的牽連、連續)?
因為不可分有單一性這個前提,而會「數罪」的依現行法就只有想像競合了
請問這樣觀念對嗎?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