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上訴不可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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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348條第2項所謂,「有關係的之部分」


其中包含的一點是:對數罪中之一罪上訴,其刑之執行部分


我想問的是這裡的「數罪」,若我理解沒錯的話


是否必為想像競合犯(還有舊法的牽連、連續)?


因為不可分有單一性這個前提,而會「數罪」的依現行法就只有想像競合了


請問這樣觀念對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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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5-09-27
不對 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 就不是數罪了
James avatarJames2015-10-02
裁判上一罪,實體法上為數罪,只是科刑上僅作一罪處理
Regina avatarRegina2015-10-03
上訴不可分的範圍比單一性案件大 所以這裡是指併罰的數罪
Ursula avatarUrsula2015-10-06
348第2項針對的的確是裁判上一罪,而現行法的裁判上一
罪也就想像競合犯了,原po理解沒錯吧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0-08
該題和你的疑問無關 單純考單一性而已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10-10
有關吧,二審的部分攸關判斷
Gary avatarGary2015-10-11
印象中如果要考上訴不可分 通常會考單一性以外的例子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10-14
這樣才會辦法帶出林鈺雄的可分性基準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5-10-17
因為一旦認定是單一性案件 則必然上訴不可分 沒有爭議
所以這題直接用單一性解即可 還用不到上訴不可分
Ethan avatarEthan2015-10-20
剛想到 上訴不可分 上訴部分有罪即可 無須二部均有罪\
Delia avatarDelia2015-10-21
不過這題也是帶過去即可 不用特別強調...
Hedy avatarHedy2015-10-25
上訴不可分就是單一性的一個效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