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不可分 問題 - 考試
By Rae
at 2014-02-17T09:35
at 2014-02-17T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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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摘自保成key題題庫,但我看不懂...
檢察官對於案件一部起訴者,法院可以審判案件全部,不會有訴外裁判的問題。
舉例來說,甲以竊盜目的侵入住宅(經合法告訴),並且得手,雖然檢察官只起訴侵入住宅
的部分,但法院可以同時就侵入住宅及竊盜的部分進行審理及判決。相反地,如果法院漏
掉了:檢察官就被告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審
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合一審判,如僅就其中一部
分加以確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 已受請求之事項
未予判決 之違法。(94台上7159判決)
我的問題:
1.罪數單一有 實質上一罪(接、繼、集、結、吸、加)、裁判上一罪(想)與事實上一罪。
(1)以本例而言,是吸收犯嗎?
(2)是不是所有單一性案件的犯罪事實的認定,都可以用接、繼、集、結、吸 、加
想、單純一罪 來判斷?
2.既然 案件=被告+犯罪事實 , 對一個案件只能下一個判決,那法官在下完一個判決後,
訴訟關係不就結束了嗎,以本例而言,漏未判決的情況是怎麼發生的呀?
初次接觸這主題,問的問題可能有點奇怪,還請多包涵
謝謝。
--
檢察官對於案件一部起訴者,法院可以審判案件全部,不會有訴外裁判的問題。
舉例來說,甲以竊盜目的侵入住宅(經合法告訴),並且得手,雖然檢察官只起訴侵入住宅
的部分,但法院可以同時就侵入住宅及竊盜的部分進行審理及判決。相反地,如果法院漏
掉了:檢察官就被告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審
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合一審判,如僅就其中一部
分加以確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 已受請求之事項
未予判決 之違法。(94台上7159判決)
我的問題:
1.罪數單一有 實質上一罪(接、繼、集、結、吸、加)、裁判上一罪(想)與事實上一罪。
(1)以本例而言,是吸收犯嗎?
(2)是不是所有單一性案件的犯罪事實的認定,都可以用接、繼、集、結、吸 、加
想、單純一罪 來判斷?
2.既然 案件=被告+犯罪事實 , 對一個案件只能下一個判決,那法官在下完一個判決後,
訴訟關係不就結束了嗎,以本例而言,漏未判決的情況是怎麼發生的呀?
初次接觸這主題,問的問題可能有點奇怪,還請多包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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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4-02-17T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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