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不可分 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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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摘自保成key題題庫,但我看不懂...

檢察官對於案件一部起訴者,法院可以審判案件全部,不會有訴外裁判的問題。
舉例來說,甲以竊盜目的侵入住宅(經合法告訴),並且得手,雖然檢察官只起訴侵入住宅
的部分,但法院可以同時就侵入住宅及竊盜的部分進行審理及判決。相反地,如果法院漏
掉了:檢察官就被告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審
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合一審判,如僅就其中一部
分加以確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 已受請求之事項
未予判決 之違法。(94台上7159判決)

我的問題:

1.罪數單一有 實質上一罪(接、繼、集、結、吸、加)、裁判上一罪(想)與事實上一罪。

(1)以本例而言,是吸收犯嗎?
(2)是不是所有單一性案件的犯罪事實的認定,都可以用接、繼、集、結、吸 、加
想、單純一罪 來判斷?

2.既然 案件=被告+犯罪事實 , 對一個案件只能下一個判決,那法官在下完一個判決後,
訴訟關係不就結束了嗎,以本例而言,漏未判決的情況是怎麼發生的呀?

初次接觸這主題,問的問題可能有點奇怪,還請多包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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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4-02-17
(1)舊法下是牽連犯。新法下有採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Lucy avatarLucy2014-02-22
(2)漏未判決是訴訟關係已終結,也下了判決,只是判決
有一部分之事實未處理到。
Queena avatarQueena2014-02-27
案例事實就現行法應是321加重竊盜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3-03
267的用意是在於 就刑罰權單一的情況 若檢察官僅就一部
James avatarJames2014-03-06
起訴,因為刑罰權只有一個 法院必須就此刑罰權所包含的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3-09
事實一併審理.
Mason avatarMason2014-03-10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