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傳聞例外(證人拒絕證言的情形)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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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書,發現這個問題,覺得卡卡的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159-3四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我是覺得用159-2理解比較有道理
因為159-3第四款其實本質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陳述"的問題

我有問題的是,這樣可依傳聞例外使得警詢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不會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嗎?
因為證人雖然蒞庭,但因行使拒絕證言權
被告根本沒有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機會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為例外規定
是因為證人本質上有到庭並經被告對質詰問
也就是"用現在的對質詰問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

在這個思考之下
這個問題還可以用159-2使得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不是有所矛盾嗎?

想不太通,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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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3-02-19
實務好像是 97台上3140 (否定說)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2-22
簡單說就是 審判中不說=/=審判中不符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2-25
與先前不一致的要件必須審判中有證言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2-25
既然審判中沒有證言,那就沒有不一致的問題了
而且這樣會架空拒絕證言權,應該是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3-02
具結、詰問同樣都是確保證人證言真實性的手段
Yedda avatarYedda2013-03-04
傳聞例外的要件:可信性的情況保證、使用證據的必要性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3-05
並不是說「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就有證據能力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3-08
既然已經有上述兩個要件了,反對詰問權在傳聞法則下
自然就被拿掉了
Ivy avatarIvy2013-03-09
合法拒絕證言的話可以類推159之3
Hedy avatarHedy2013-03-13
最高法院的普遍作法是把FRE類推我國法
Enid avatarEnid2013-03-13
要看我國現在傳聞如何運作,得看美派的,不能從大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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