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書,發現這個問題,覺得卡卡的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159-3四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我是覺得用159-2理解比較有道理
因為159-3第四款其實本質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陳述"的問題
我有問題的是,這樣可依傳聞例外使得警詢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不會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嗎?
因為證人雖然蒞庭,但因行使拒絕證言權
被告根本沒有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機會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為例外規定
是因為證人本質上有到庭並經被告對質詰問
也就是"用現在的對質詰問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
在這個思考之下
這個問題還可以用159-2使得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不是有所矛盾嗎?
想不太通,懇請解惑
--
證人在審判中依法(180)拒絕證言,那麼之前的在警詢筆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警詢筆錄本質上是傳聞,原則上適用159傳聞法則
是否符合傳聞例外,書上是寫說可以用先前不一致的陳述(159-2)
也有看到用擴張159-3第四款當作例外的說法
(159-3四款是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
我是覺得用159-2理解比較有道理
因為159-3第四款其實本質上也是"先前不一致陳述"的問題
我有問題的是,這樣可依傳聞例外使得警詢筆錄可以作為證據
不會侵害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嗎?
因為證人雖然蒞庭,但因行使拒絕證言權
被告根本沒有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機會
而159-2之所以可以成為例外規定
是因為證人本質上有到庭並經被告對質詰問
也就是"用現在的對質詰問治癒過去未對質詰問的瑕疵"
在這個思考之下
這個問題還可以用159-2使得警詢筆錄作為證據
不是有所矛盾嗎?
想不太通,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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