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再議、交付審判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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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法條時遇到一些問題,求助版友:

1.再議:

第258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問題:我的觀念是,檢察官偵查完畢可能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但既然已經走到再議這步田地了,不是早就已經偵查完畢做出處分了嗎?

為什麼會有偵查未完備的情況呢?


2.交付審判:
第258-3第2項: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
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第258-3 第5項: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問題:告訴人交付審判的聲請被駁回,對被告是好事吧(?)

被告本來就不需抗告吧

那句話是不是多餘的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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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4-01-29
1.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認為還有偵查的必要。
Lauren avatarLauren2014-01-31
2.是聲請人不得抗告。
Dinah avatarDinah2014-02-02
1.既然讓你再議,就是質疑偵查程序。依你邏輯,偵查後做這
的處分,你認無虞,那立法者設計再議豈非空言? 2.沒錯,
你就當贅文,當個注意規定就好。
Dora avatarDora2014-02-04
除了被告,不要忘了還有被害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