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發文排版不好請見諒…><
想請問各位刑訴高手們,
就我讀到的參考書上寫,裁判上一罪沒有客觀不可分原則,所以就其中一部分提告或撤告,效力不及於全部。
但是裁判上一罪又有起訴不可分原則,所以起訴一部,效力會及於全部。
那請問若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告訴人就裁判上一罪之部分撤回告訴,法院就該部分還是要審判嗎?
例如:甲一行為犯竊盜和普通傷害罪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乙又對普通傷害部分撤回告訴,那法院還是要審判被撤回的傷害罪部分嗎?
腦筋有點轉不過來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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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刑訴高手們,
就我讀到的參考書上寫,裁判上一罪沒有客觀不可分原則,所以就其中一部分提告或撤告,效力不及於全部。
但是裁判上一罪又有起訴不可分原則,所以起訴一部,效力會及於全部。
那請問若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告訴人就裁判上一罪之部分撤回告訴,法院就該部分還是要審判嗎?
例如:甲一行為犯竊盜和普通傷害罪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乙又對普通傷害部分撤回告訴,那法院還是要審判被撤回的傷害罪部分嗎?
腦筋有點轉不過來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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