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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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icialp ( )》之銘言:
: 我是上紀綱的刑訴
: 他說嚴格證明就是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

這不完全正確

如果要解釋嚴格證明法則

實務與立法理由確實是把155條二項當作嚴格證明的依據

跟這句話來源一樣

刑訴 155條二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不過德派學者相信:證據能力(終局或是廣義的講法) 也就是該條所謂"判斷之依據"

必須通過下面兩點審查

(1)消極未被排除或禁止(否則:155條二項之無證據能力)

(2)積極的經過"嚴格證明"的證據調查程序 (否則:155二項之未經合法調查)

: 但有少數學說(洗澡熊)認為嚴格證明是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可以不用寫 除非考三等

林師的嚴格證明法則就是你說的這句沒錯

(1)五種法定證據方法

(2)五種法定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共通原則:直接 公開 言詞審理原則(老師書上還有

傳聞 不過德派以為傳聞跟直接審理重疊 在此就不列了)

: 他上課都沒教洗澡熊那套
: 那我到底要寫哪個
: 還是都要寫
: 或考三等再寫 四等不用寫
: 而且我現在上解題班
: 解題都用洗澡熊那套解
: 我都看不懂
: 快崩潰了
: 上考場可以用紀綱教的解嗎
: 還是分數有差
: 要把洗澡熊的那套拿出來讀嗎Orz真怕時間不夠
: 我高普跟司法四等都有報
: 請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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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5-28
原PO說的嚴格證明似乎是美日的看法?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6-01
老師上課講過,四等寫美日的看法即可.美日貌似目前的實務見解
不過小弟上的是四等,因此也只學美日那套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6-05
結論:法條,判例判決背熟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