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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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icialp ( )》之銘言:
: 我是上紀綱的刑訴
: 他說嚴格證明就是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
: 但有少數學說(洗澡熊)認為嚴格證明是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可以不用寫 除非考三等

小弟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通說及林師見解的差異,請各位指教有無錯誤。

兩種說法會讓人混亂,管見認為只是名詞上的混用,其實嚴格證明的內涵並無不同

照原po所說

一般認為的 經嚴格證明的證據 = 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

林師則認為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 經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解析:

1.但一般說法的「證據能力」用詞,其實應為證據資格的意思。
(簡單說就是與待證事實有關連的相關證據(163-2II)

而「經合法調查」,其實也是指依法定方法+法定程序調查後,才會為155II的判斷依據

2.林師則認為「證據能力」一詞,係指該證據已經終局確定可以成為155II的判斷依據

而如何使證據有「證據能力」,就是要經嚴格證明(通說的經合法調查)


所以
(證據適格)
一般:經嚴格證明的證據(155II) = 有證據能力+(未經絕對排除)+經合法調查

林師:有證據能力的證據(155II) =(證據適格) +(未經絕對排除)+經嚴格證明
(合法調查)

結論及理解上應該不會有任何差異才對。


提供一點想法,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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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Olivia2013-05-27
因此一般說法比較符合155II的文義,所以比較好用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