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嚴格證明 要寫哪一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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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釋字582理由書說
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
因為這句話,所以實務才發展出屬於合法調查一環的交互詰問
不是證據能力的要件,而是證明力要件的邏輯,並依此來處理
那些未經詰問的傳聞例外是否影響證據適格的問題。


第2點

依照上述實務的想法推論
能進到審判中的,一定都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而這也能與273條第1項第4款
相呼應,把證據能力的問題都提到審判前,那麼審判中進行的法定調查程序
所針對的都會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院踐行調查是為了形成自由心證的依據。

第3點
按照留德學者的觀點,審判中的法定調查程序不但是證據能力要件,也是
法院形成自由心證依據的基礎

這就是留德學者和實務見解最大的差別,即法定調查程序的功用
所以這兩說不是沒有差別的,至於考試要寫哪一說
當然是以實務和582為主,因為他們是有權解釋,而且誰會不知道實務見解!




※ 引述《hhhhh470 (hhh)》之銘言:
: 一般認為的 經嚴格證明的證據 = 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
: 林師則認為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 經嚴格證明(法定證據方法且經法定調查程序)
: 解析:
: 1.但一般說法的「證據能力」用詞,其實應為證據資格的意思。
: (簡單說就是與待證事實有關連的相關證據(163-2II)
: 而「經合法調查」,其實也是指依法定方法+法定程序調查後,才會為155II的判斷依據
: 2.林師則認為「證據能力」一詞,係指該證據已經終局確定可以成為155II的判斷依據
: 而如何使證據有「證據能力」,就是要經嚴格證明(通說的經合法調查)
: 所以
: (證據適格)
: 一般:經嚴格證明的證據(155II) = 有證據能力+(未經絕對排除)+經合法調查
: 林師:有證據能力的證據(155II) =(證據適格) +(未經絕對排除)+經嚴格證明
: (合法調查)
: 結論及理解上應該不會有任何差異才對。
: 提供一點想法,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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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5-31
懂了 謝謝你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6-04
感謝推 另在網路上看到讀家的圖表 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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