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
其中有談到欠缺上訴具體理由,上訴即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且效果與逾期上訴相同
。
我有疑問的是,那這種程序駁回之後就直接確定了嗎?
還是被告還有可以重新寫好具體理由再上訴的可能?
突然有被搞混的感覺><希望有好心人可以提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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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談到欠缺上訴具體理由,上訴即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且效果與逾期上訴相同
。
我有疑問的是,那這種程序駁回之後就直接確定了嗎?
還是被告還有可以重新寫好具體理由再上訴的可能?
突然有被搞混的感覺><希望有好心人可以提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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