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第256條 第3項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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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256條第3項,我想很久,但不知條文為什麼這樣規定.....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問題:為什麼會出現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的情形呀

若被害人死了,還有配偶、法定代理人.....

再怎麼樣除了檢察官以外,總會有可以再議的人吧

初次接觸刑訴,希望多多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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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3-10-25
你可以先想想哪種身份的人才能再議或許會有答案
Faithe avatarFaithe2013-10-27
樓上答案可在同條找到:)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10-27
若被告死亡了…不就252了嗎?本條告訴人是實行告訴人!
Xanthe avatarXanthe2013-10-28
若實行告訴人死亡或無聲請再議時,才會適用本條III
Irma avatarIrma2013-10-29
告發人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10-30
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