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訴 證據方法的例外 - 考試Joseph · 2015-05-2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我在學習式六法 看到 勘驗筆錄是原始證據之代替品 "朗讀勘驗筆錄"做為證據方法,直接審理原則之例外規定。 證據方法 不就只有五種 人:被告 證人 鑑定人 物:書證 勘驗 請問朗讀勘驗筆錄 是怎麼的例外法!? -- 考試All CommentsGenevieve2015-05-31對象不會只有一般人。Hardy2015-06-02勘驗筆錄是傳聞書面,然後傳聞證據是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Kristin2015-06-04不是五種的例外,是指"直接審理"的例外。 本來要親自去Elvira2015-06-04看聽,現在只唸筆錄的記載Olivia2015-06-07Jeffery大大我懂了 愛你唷>\\\\\<Poppy2015-06-12我也懂了,謝謝Victoria2015-06-15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符合例外便有證據能力,原PO指的是其中一種例外Related PostsAICPA用 NIES學分認證李昂鐵夫成本函數96 地特 基本電學pericyclic reaction 反應式機制市府顧問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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